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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09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家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87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38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家福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1至4、7至12、14、16、17、19至24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拾玖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5、6、13、15、18、26所示之詐欺得利罪,共陸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黃家福於下列時、地,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12年3月19日20時37分前某日時,在曾雅惠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6樓之租屋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拿取曾雅惠置放在上址租屋處之包包內、以其名義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卡號5246XXXXXXXX2398號(卡號詳卷)之信用卡。
(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4、7至12、14、16、17、19至24所示時間、地點,持前開竊得之信用卡而佯為真正持卡人,且除編號11、12部分以外,均利用中信銀行信用卡於特約商店消費金額於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下者,免簽名交易之機制,分別持前開竊得之信用卡消費如附表編號1至4、7至12、14、16、17、19至24所示價值之商品,使如附表編號1至4、7至12、14、16、17、19至24所示消費地點之店員均陷於錯誤,誤認黃家福為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4、7至12、14、16、17、19至24所示商品與黃家福。
(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附表編
   號5、6、13、15、18、25、26所示時間、地點,持前開竊得之信用卡而佯為真正持卡人,且除編號25、26部分以外(簽帳單上經簽署「黃家福」姓名),均利用中信銀行信用卡於特約商店消費金額於3,000元以下者,免簽名交易之機制,分別持前開信用卡消費以獲得如附表編號5、6、13、15、18、25、26所示價值之利益,使如附表編號5、6、13、15、18、25、26所示消費地點之店員均陷於錯誤,誤認黃家福為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提供附表編號5、6、13、15、18、25、26所示利益與黃家福。嗣經曾雅惠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家福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審易卷第7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曾雅惠、證人陳怡蓁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中信銀行偽冒暨安控規劃科簡便行文表暨所檢附前開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杜拜車業公司車輛保管簽收單、簽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並有證據補強,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
   核被告如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如事實欄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如事實欄一、(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所犯上開1次竊盜罪、19次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1至4、7至12、14、16、17、19至24)、7次詐欺得利罪(附表編號5、6、13、15、18、25、26)之27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累犯加重:
   被告前因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99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11年9月11日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業經檢察官提出刑事判決書、執行指揮書電子檔、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及矯正簡表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又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審酌被告本案係財產犯罪,與前案之均屬財產犯罪,足認其法律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薄弱,本件依累犯規定加重被告之罪刑責,尚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竟竊取他人信用卡並持卡消費,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且破壞交易之正常秩序,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就其所犯27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本件不法所得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刷卡金額共計5萬1,910元,並未扣案發還被害人,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竊得之信用卡,雖未尋獲,惟因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消費時間
消費地點
消費金額
(單位:元)
消費商品、利益
0
112年3月19日下午8時37分許
位於台中市○○區○區○路0號之高鐵臺中站
790元
車票
0
112年3月21日上午10時40分許
位於苗栗縣○○鎮○○○路000號之高鐵苗栗站
1,060元
車票
0
112年3月21日下午8時25分許
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建工路站)
920元
汽油
0
112年3月22日上午3時30分許
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阿Q茶舍(東山店)
1,040元
餐食
0
112年3月22日上午4時46分許
位於臺中市○○區○○○街0號之海頓精品汽車旅館
780元
住宿之利益
0
112年3月22日上午10時03分許
同上
750元
住宿之利益
0
112年3月22日下午1時52分許
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宮廷餐廳
1,894元
餐食
0
112年3月22日下午5時59分許
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進化北路站)
1,300元
汽油
0
112年3月23日下午4時15分許
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左營站)
980元
汽油
00
112年3月23日下午5時54分許
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漢神巨蛋購物廣場
1,062元
服裝
00
112年3月23日下午6時12分許
同上
7,260元
服裝
00
112年3月23日下午6時16分許
同上
4,360元
服裝
00
112年3月23日下午8時48分許
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御宿商旅(站前館)
1,300元
住宿之利益
00
112年3月23日下午10時36分許
位於臺中市○○區○○○道○段0000號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東大站,為加盟站)
900元
汽油
00
112年3月24日上午1時04分許
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花沐蘭精品旅館
1,310元
住宿之利益
00
112年3月24日下午5時25分許
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左營站)
1,000元
汽油
00
112年3月25日下午10時39分許
位於嘉義市○區○○路000號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嘉港站)
1,260元
汽油
00
112年3月26日上午2時19分許
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日光高鐵精品旅館
1,200元
住宿之利益
00
112年3月26日下午5時41分許
位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之統一夢時代購物中心
2,085元
服裝
00
112年3月26日下午11時49分許
位於高雄市○○區○○路000○000號之7-ELEVEN便利商店(協和門市)
125元
食品、香菸
00
112年3月27日上午2時52分許
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路站,為加盟站)
1,510元
汽油
00
112年3月27日下午7時11分許
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之美廉社龍井中社店(即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龍井中社分公司)
514元
食品、香菸
00
112年3月28日下午4時36分許
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NET臺中福星店
500元
服裝
00
112年3月28日下午4時45分許
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路站,為加盟站)
1,010元
汽油
00
112年3月29日上午0時01分許
位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杜拜車業有限公司
15,000元
租用AXB-5959號自用小客車之利益
00
112年3月29日上午0時02分許
同上
2,000元
同上
合計
51,9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