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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金福華食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奕鍊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陳軒逸律師
被      告  杰展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津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佳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廣元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釜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海順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彥廷
被      告  吳正言

            吳克敏
            謝冠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李彥廷等涉犯詐欺原告金福華食品貿易有限公司部分(即起訴事實),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然因此部分經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載明如判決無罪請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張雅文
                 法 官 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