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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7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凱傑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嫌,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吳致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