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6號
原      告  楊高青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
被      告  姜慧臻

            舒軍毅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觀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張天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惟因原告以聲請狀陳明倘刑事部分諭知無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之意旨。依據前揭規定,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徐莉喬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