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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38號
原      告  吳玉雄
            吳陳阿分

            林淑貞
            吳姿儀
            吳岱育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
被      告  弘霖工程檢驗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清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黃郁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清標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原告吳玉雄、吳陳阿分、林淑貞、吳姿儀、吳岱育業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附民卷第12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李茲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