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86號
原      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被      告  鍾彤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9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鍾彤青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69號判決無罪,是依前揭規定,本案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