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34號
原 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修賢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訴字第3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珊秀
法 官 黃立綸
法 官 黃偉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