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04號
原 告 蔡朋容
被 告 曾韋霖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林政緯、陳宥丞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尚待本院刑事部分審理終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