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林國欽
被 告 城市傳媒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思綠
被 告 沈威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城市傳媒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沈威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沈威之刑事訴訟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被告城市傳媒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則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因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聲明刑事部分若諭知無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劉珊秀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予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