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淑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7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