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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2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志明


選任辯護人  呂承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56號、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