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0號
原 告 歐陽妤珊
被 告 焦志傑
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香
上列被告焦志傑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6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