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勞安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鉅崧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尹柔
被 告 侯信成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勁昌律師
馬涵蕙律師
被 告 陳健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鉅崧工程有限公司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