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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訴字第140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修如




選任辯護人  林怡廷律師
被      告  蔡佾庭


選任辯護人  賴文萍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軍偵字第25號、114年度軍偵字第132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一、A05共同犯無故散布非法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4、6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A06共同犯無故散布非法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A05與代號A000000000003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甲男)為前同事、前男女朋友關係,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2項規定之親密關係伴侶。A05不滿甲男結識、外遇新歡即代號A000000000004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乙女),且知悉甲男、乙女常在教室內約會,竟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錄影方式攝錄其性影像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間某日,利用其擔任高雄市○○學校(學校名稱詳卷)主任教官職務而受邀至高雄市○○學校(學校名稱詳卷,下稱本案學校)開會之便,將針孔攝影機2組、無線網路機1台分別裝設在本案學校之國防教室天花板、白板投影布幕旁、牆壁上,以攝錄甲男、乙女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發生5次性行為之性影像(下稱本案性影像;A05涉犯無故竊錄他人性影像罪嫌部分,經甲男、乙女撤回告訴,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嗣A05取得上開性影像後,於112年9月1日因職務調動而至本案學校擔任主任教官,其不滿甲男、乙女仍維持外遇關係而欲使更多人知道此事,竟與立達國際徵信有限公司(下稱立達徵信社)之員工A06,共同意圖損害甲男、乙女之利益,基於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無故散布非法竊錄之性影像之犯意聯絡,於113年10月8日某時許,與A06簽訂委託書,委由A06報導甲男、乙女外遇之事,並由A05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本案性影像給A06,且於113年10月9、11日陸續匯款報酬共7萬元給A06。A06自113年10月15日15時2分許至同年月18日某時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之立達徵信社,接續使用手機連接網際網路後,在社群軟體臉書「爆料公社」以暱稱「天然重黑頸鸕鶿」發表如附表二所示之標題文章3篇、上傳性影像影片1部及性影像照片12張,使不特定多數人均得瀏覽本案性影像,並自標題所提之學校名稱、職稱及影片中甲男、乙女長相來識別甲男、乙女之個人資料,而以此方式非法利用甲男、乙女之個人資料及散布竊錄甲男、乙女發生性行為之性影像。嗣因甲男、乙女於113年10月16日17時17分許,發現上開發文內容後報警處理,嗣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A05之居所、本案學校、立達徵信社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甲男、乙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被告A05、A06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上揭犯罪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1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5、A06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男、乙女證述相符,並有被告2人之Line對話紀錄、附表二所示之文章及性影像擷圖、數位勘查紀錄、查詢單明細、匯款查詢明細、帳戶交易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立達徵信社回函、偵查隊公務電話紀錄表、職務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爆料公社股份有限公司函、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
 ⒈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2項之無故散布非法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⒉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與告訴人甲男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2項所定之親密關係伴侶,然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項未準用同法第2條第2款家庭暴力罪之規定,是被告A05本案犯行,不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之家庭暴力罪,附此敘明。
 ⒊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2人如附表二所示,3次發表文章並上傳如附表二所示性影像影片、照片之行為,係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內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照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一行為。又被告2人係以接續一行為,同時無故散布攝錄告訴人2人之性影像,及非法利用告訴人2人之個人資料,而犯無故散布非法攝錄他人性影像罪、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各從一重以無故散布非法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論處。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05僅因與告訴人2人有感情糾紛而心生不滿、被告A06為賺取報酬,竟即共同散布告訴人2人之性影像,及非法利用告訴人2人之個人資料,對於告訴人2人之身體之隱私權、個人資料自主決定權造成嚴重侵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渠等犯後均坦承犯行,且均已與告訴人2人調解成立,並依調解內容賠償完畢,告訴人2人亦均具狀表示請予被告2人緩刑之判決,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聲請狀在卷可稽,是被告2人本案犯行所造成之法益損害稍有減輕;兼衡被告2人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涉個人隱私,詳卷)、均無犯罪前科之素行(詳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本案犯行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緩刑:
  被告2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非差,本院審酌被告2人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均坦承犯行,且均已與告訴人2人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告訴人2人均表示請予被告2人緩刑之判決,業如前述,可徵被告2人確有以實際行動彌補其行為造成之損害,已見悔意,諒被告2人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對被告2人各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沒收部分:
 ㈠被告A06供稱為本案犯行,獲得報酬7萬元等語,此即為被告A06本案之犯罪所得,未經扣案,惟被告A06已與告訴人2人調解成立,並已依調解內容賠償告訴人2人各10萬元,共計20萬元,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狀在卷可稽,是被告A06賠償告訴人2人之金額已逾其本案之犯罪所得,若再就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被告A05所有之隨身硬碟,均儲存有本案性影像,有數位勘查紀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114年3月10日之職務報告在卷可稽,是係屬本案性影像之附著物,均應依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被告A05所有之手機1支,為被告A05用以與被告A06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使用,有刑案照片在卷可稽,是該手機係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物,據被告A05供稱為拍攝本案性影像所用之物,亦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扣案附表三編號3、5所示之物,卷內無證據證明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復無證據證明為刑法第319條之5所稱之性影像附著物,爰均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檢察官毛麗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3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竊 錄 時 間
檔     名
1
112年6月20日
①0000000-下午...在教室偷情-1
②0000000-下午...在教室偷情-2
③0000000-下午...在教室偷情-3
2
112年6月30日
①0000000 休業式下午...在教室偷情-1
②0000000 休業式下午...在教室偷情-2
③0000000 休業式下午...在教室偷情-3
④0000000 休業式下午...在教室偷情
3
112年7月4日
①0000000 上班時間下午...在教室偷情-1
②0000000 上班時間下午...在教室偷情-2
③0000000 上班時間下午...在教室偷情-3
④0000000 上班時間下午...在教室偷情-4
4
112年7月10日
①0000000-下午...在教室偷情-1
5
112年8月25日
①0000000-下午穿...在教室偷情-1
②0000000-下午穿...在教室偷情-2
③0000000-下午穿...在教室偷情-3
附表二:
編號
發文日期
文  章  標  題 / 上傳之性影像影片、照片
1
113年10月15日15時2分許
○○在學校偷情
...兩位有家庭的人在校園亂搞!...月領國家優渥薪水,不好好工作,卻行淫亂敗壞社會風氣之事,浪費納稅人的錢,校長 教育局是否有督導不周的責任!
上傳之性影像影片1部
2
113年10月16日14時55分許
高雄某...在學校性行為
太誇張了 高雄的○○ 亂搞
上傳之性影像照片3張
3
113年10月18日某時許
高雄○○在學校教室偷情
高雄市...,月領國家優渥薪水,不好好工作,在學校偷情,浪費納稅人的錢,教育局、教育部不用管嗎?
上傳之性影像照片9張
附表三:
編號
物品名稱
1
隨身硬碟1個(編號:查扣硬碟1,含傳輸線1條)
2
隨身硬碟1個(編號:查扣硬碟3,含傳輸線1條)
3
錄音筆1支(含記憶卡1張)
4
手機1支
5
委託書1張
6
針孔攝影機、無線網路機(含Sim卡1張)各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