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松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620號、113年度偵字第22405號、113年度偵字第22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關於湯松正竊取陳俐週財物部分,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湯松正所涉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就該部分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辯論終結後認有不宜行簡式審判事由,即應撤銷該部分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原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