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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憶儒
選任辯護人  高峯祈律師
            廖顯頡律師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6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憶儒犯如附表三、四宣告刑欄位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四宣告刑欄位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劉憶儒與葉○○於民國108年間起開始交往而成為男女朋友(嗣於110年3、4月間分手),官○○為葉○○之前女友。詎劉憶儒因不滿葉○○與官○○於分手後仍有聯繫,心生不快,更因此與葉○○發生爭吵,雙方感情破裂、分手,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劉憶儒透過不詳方式取得官○○之姓名、行動電話門號、地址、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後,明知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且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所定之各款情形者,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仍意圖損害官○○之利益,基於違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接續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至112年6月21日止,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連接網際網路後,未經官○○之授權,冒用官○○名義在如附表三編號16至18、30、38、40、47、49、52至54、58至59、61至71、74至87、90至99、101至106、108至117所示商家網頁,虛偽填載如附表三各該編號「告訴人之個人資料」欄位所示資訊,用以表彰係官○○本人為申貸、預約門診、訂購商品之意,並將該偽造之具有準文書性質之電磁紀錄,於附表三各該編號「商家聯繫告訴人之時間」欄位前某時許寄送、傳輸予如附表三編號16至18、30、38、40、47、49、52至54、58至59、61至71、74至87、90至99、101至106、108至117所示各商家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官○○本人對於提供個人身份資料之自主性、如附表三編號16至18、30、38、40、47、49、52至54、58至59、61至71、74至87、90至99、101至106、108至117所示各商家對於客戶管理之正確性,而非法使用官○○之個人資料;自111年8月4日起至112年2月19日止,在不詳地點,未經官○○之授權,冒用官○○名義在如附表三編號1至15、19至29、31至37、39、41至46、48、50至51、55至57、60、72至73、88至89、100、107所示商家網頁,虛偽填載如附表三各該編號「告訴人之個人資料」欄位所示資訊,用以表彰係官○○本人為申貸、預約門診、訂購商品之意,並將該偽造之具有準文書性質之電磁紀錄,於附表三各該編號「商家聯繫告訴人之時間」欄位前某時許寄送、傳輸予如附表三編號1至15、19至29、31至37、39、41至46、48、50至51、55至57、60、72至73、88至89、100、107所示各商家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官○○本人對於提供個人身份資料之自主性、如附表三編號1至15、19至29、31至37、39、41至46、48、50至51、55至57、60、72至73、88至89、100、107所示各商家對於客戶管理之正確性(此部分並未違法利用官○○之個人資料,詳後述)
 ㈡劉憶儒透過不詳方式取得官○○及葉○○之姓名、身分證字號、行動電話門號、地址等個人資料後,明知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且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所定之各款情形者,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竟分別於:
 1.附表四編號1至2、7至8、13、23、28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連接網際網路後,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使用如附表四編號1至2、7至8、13、23、28「發信郵址」欄位所示電子信箱,將如各該編號「發信內容」欄位所示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官○○名譽之事之郵件寄送予官○○、賴○○、葉○○、○○手工烘焙坊,足以毀損官○○之名譽。
 2.附表四編號3至6、9至12、14至22、24至27、29、31至32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連接網際網路後,意圖損害官○○、葉○○之利益,基於違法利用個人資料、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使用如附表四編號3至6、9至12、14至22、24至27、29、31至32「發信郵址」欄位所示電子信箱,將如各該編號「發信內容」欄位所示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官○○名譽之事之郵件寄送予官○○、賴○○、葉○○、○○手工烘焙坊,並於郵件中提及官○○或葉○○之身分證字號、行動電話門號、地址(詳細內容均詳如附表四各編號「發信內容」欄位所載),足生損害於官○○之名譽及官○○、葉○○對個人資料之掌控,而非法使用官○○、葉○○之個人資料。
 3.附表四編號30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連接網際網路後,意圖損害官○○之利益,基於違法利用個人資料、散布文字誹謗、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使用如附表四編號30「發信郵址」欄位所示電子信箱,將如該編號「發信內容」欄位所示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官○○名譽之事之郵件寄送予官○○、賴○○、葉○○、○○手工烘焙坊,並於郵件中提及官○○之身分證字號、行動電話門號、地址,且向官○○恫稱將加害其生命、身體,其中誹謗及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行為,足生損害於官○○之名譽及官○○對個人資料之掌控,而非法使用官○○之個人資料;其中恐嚇行為,則使官○○因此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官○○訴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院以下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經檢察官、被告劉憶儒及其辯護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88至89、175至176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證據及證明力明顯過低等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關聯,作為證據充足全案事實之認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得為證據。又本院後述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聯性,且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75、28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官○○於偵訊時、另案警詢、偵訊、審理時所為證述(他卷第168至170頁、偵卷第178至179頁、本院卷第203至209、213至215、219至240頁)、證人即被害人葉○○於另案審理時所為證述(本院卷第240至261頁)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55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457號判決影本、被告庭呈與告訴人、證人葉○○電子郵件截圖(偵卷第173至174頁)、苓雅分局書面告誡(偵二卷第21頁)及如附表三、附表四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資料(卷頁見附表三、附表四「出處」欄所載)各1份存卷可考,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屬實。
二、起訴意旨雖認被告係於不詳時間,聯繫如附表三編號1至117所示商家而為前揭犯行,而依卷存證據資料,並無法確定被告寄送、傳輸如各該編號所示,包含告訴人個人資料之偽造之具有準文書性質電磁紀錄確切時間,故本院僅能認定被告行為之時間應為「商家聯繫告訴人之時間前某時許」較屬合理,故由本院逕予補充更正如事實欄所載。又起訴意旨就被告為如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時,所填載之告訴人個人資料部分,經核與卷附證據比對,顯有疏漏(即附表三編號17漏載告訴人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編號30漏載告訴人之行動電話門號、地址、編號40、52至54、64至65漏載告訴人之地址、編號70漏載告訴人之年籍、編號95漏載告訴人之地址、行動電話門號、編號99漏載告訴人之地址、編號106漏載告訴人之年籍),此有各該編號出處欄所示證據可佐,且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本院卷第268頁),復為被告、辯護人所不爭執。另附表四「發信郵址」欄位有關被告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即000000000000il.com,應為0000000000000000il.com之誤載;Z000000000000000il.com應為Z00000000000000000il.com之誤載;0000000030000000il.com應為000000030000000il.com之誤載)及發信時間(即附表四編號4應為112年9月4日之誤載;編號25及26應為112年9月21日之誤載)均有違誤,爰併予更正如附表四所載。
三、綜上所述,被告上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就附表三部分:
 1.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稱「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所稱「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 1款、第3款、第5款定有明文。又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另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行為人之目的既在於造成他人之損害,即與「意圖營利」之意義截然不同,顯示出立法者並未完全排除「非意圖營利」而侵害個資行為之可罰性。何況,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目的,原係「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此觀同法第1條自明。基此,第41條所稱「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應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109年12月9日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經查,被告並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即違反告訴人之意願,擅自使用告訴人之姓名、行動電話門號、地址、電子郵件信箱帳號等個人資料(詳如附表三編號16至18、30、38、40、47、49、52至54、58至59、61至71、74至87、90至99、101至106、108至117欄位所示,其餘編號並未違法利用告訴人個人資料,詳後述),於網路平台偽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訂購商品或預約門診等,向他人揭露告訴人之個人資料;且由被告於審理時自述:我是因為先前告訴人也曾這樣對我過,我感覺被騷擾,於是為了報復告訴人才會做這些事情等語(本院卷第280頁),則其具有損害告訴人利益之意圖至為明顯,自該當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
 2.次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本案被告冒用告訴人名義而利用網路為前述申辦貸款、訂購商品或預約門診(即附表三編號1至117),係利用線上行動服務而偽造以電子、磁性所製成之電磁紀錄,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私文書,應以文書論。
 3.核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6至18、30、38、40、47、49、52至54、58至59、61至71、74至87、90至99、101至106、108至117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就附表三編號1至15、19至29、31至37、39、41至46、48、50至51、55至57、60、72至73、88至89、100、107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復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至117所示多次將告訴人之個人資料登錄至上開網頁之行為,均係出自損害告訴人之利益、報復告訴人等同一目的,本案既無證據證明被告實際行為時點,而各該商家聯繫告訴人時間亦非具有相當間隔,故依被告係以相同方式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基於對被告有利之認定,應論以接續犯一罪。又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6至18、30、38、40、47、49、52至54、58至59、61至71、74至87、90至99、101至106、108至117所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㈡就附表四部分:
 1.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倘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惟按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一般以為,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而「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並有與上開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之抽象謾罵時」,則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查被告於審理時自承其將如附表四編號1至32所示電子郵件寄送予告訴人、第三人葉○○、○○手工烘焙坊、賴○○,供其等觀覽等語(本院卷第274頁),堪先認定。而參諸被告張貼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你女兒鍾○○是被強姦出來的」、「官○○你就承認你搞上葉○○、黃○○、林○○、吳○○、蔡○○、鄭○還懷孕墮胎」;如編號2所示「難怪你女兒是被強姦出來的」;如編號3所示「你姐官○○還被葉○○跟你老公鍾○○強姦過喔」、「你女兒是被強姦出來的產物」;如編號4、5所示「那你怎麼不承認你女兒鍾○○雜種就是你跟葉○○搞出來的產物呢?」;如編號6所示「雜種鍾○○是妳和葉○○的產物是不是啊?」、「鍾○○是被葉○○強姦出來的產物是不是?」;如編號7所示「表示你婚姻外遇,還跟12年的前男友葉○○搞在一起,生出一個雜種鍾○○,連父親是誰的至今都是一個謎!」、「搞到自己老公鍾○○和12年男友葉○○的好友黃○○、鄭○、吳○○、蔡○○,還搞到懷孕墮胎啊!」;如編號8所示「你婚姻外遇,還跟12年的前男友葉○○搞在一起,生出一個雜種鍾○○,連父親是誰的至今都是一個謎!」、「搞到自己老公鍾○○和12年男友葉○○的好友黃○○、鄭○、吳○○、蔡○○,還搞到懷孕墮胎啊!」;如編號9所示「你跟12年的前女友官○○和雜種鍾○○搞在一起,官○○生出一個雜種鍾○○」;如編號10所示「你跟12年的前女友官○○和雜種鍾○○搞在一起,官○○生出一個雜種鍾○○」;如編號11所示「你姐官○○還被葉○○跟你老公鍾○○強姦過喔」、「你女兒是被強姦出來的產物,爸是誰都不知道」;如編號12所示「那你怎麼不承認你女兒鍾○○雜種就是你跟葉○○搞出來的產物呢?」;如編號13所示「你婚姻外遇,還跟12年的前男友葉○○搞在一起,生出一個雜種鍾○○,連父親是誰的至今都是一個謎!」;如編號14所示「你跟12年的前女友官○○和雜種鍾○○搞在一起,官○○生出一個雜種鍾○○」;如編號15所示「那你怎麼不承認你女兒鍾○○雜種就是你跟葉○○搞出來的產物呢?」;如編號16所示「你跟12年的前女友官○○和雜種鍾○○搞在一起,官○○生出一個雜種鍾○○」;如編號17所示「你婚姻外遇,還跟12年的前男友葉○○搞在一起,生出一個雜種鍾○○」;如編號18所示「你姐官○○還被葉○○跟你老公鍾○○強姦過喔」、「你女兒是被強姦出來的產物,爸是誰都不知道」;如編號19所示「那你怎麼不承認你女兒鍾○○雜種就是你跟葉○○搞出來的產物呢?」;如編號20所示「你姐官○○還被葉○○跟你老公鍾○○強姦過」、「你女兒是被強姦出來的產物,爸是誰都不知道」;如編號21所示「你婚姻外遇,還跟12年的前男友葉○○搞在一起,生出一個雜種鍾○○,連父親是誰的至今都是一個謎!」;如編號22所示「你姐官○○還被葉○○跟你老公鍾○○強姦過」、「你女兒是被強姦出來的產物,爸是誰都不知道」;如編號23所示「你婚姻外遇,還跟12年的前男友葉○○搞在一起,生出一個雜種鍾○○,連父親是誰的至今都是一個謎!」;如編號24所示「你跟12年的前女友官○○和雜種鍾○○搞在一起,官○○生出一個雜種鍾○○」;如編號25所示「那你怎麼不承認你女兒鍾○○雜種就是你跟葉○○搞出來的產物呢?」;如編號26所示「你姐官○○還被葉○○跟你老公鍾○○強姦過喔」、「你女兒是被強姦出來的產物,爸是誰都不知道」;如編號27所示「你跟12年的前女友官○○和雜種鍾○○搞在一起,官○○生出一個雜種鍾○○」;如編號28所示「你婚姻外遇,還跟12年的前男友葉○○搞在一起,生出一個雜種鍾○○,連父親是誰的至今都是一個謎!」;如編號29所示「你跟12年的前女友官○○和雜種鍾○○搞在一起,官○○生出一個雜種鍾○○」;如編號30所示「表示你婚姻外遇,還跟12年的前男友葉○○搞在一起,生出一個雜種鍾○○,連父親是誰的至今都是一個謎!」;如編號31所示「那你怎麼不承認你女兒鍾○○雜種就是你跟葉○○搞出來的產物呢?」;如編號32所示「你姐官○○還被葉○○跟你老公鍾○○強姦過喔」、「你女兒是被強姦出來的產物,爸是誰都不知道」等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有關告訴人女兒鍾○○係告訴人非婚生子女、告訴人在婚姻存續期間育有非婚生子女鍾○○或告訴人與葉○○如何互相介入彼此婚姻,甚或外遇等具體事實,揆以前揭說明,自應構成加重誹謗罪。
 2.又被告就如附表四編號3至6、9至12、14至22、24至27、29至32所示於電子郵件內容揭露告訴人或葉○○個人資料同時,係以虛偽之事項對告訴人或葉○○之道德、人際交往或人格加以詆毀、貶低,屬負面之陳述,均屬誹謗告訴人、葉○○之內容(被告以言語誹謗葉○○部分,未據告訴,不在本案審理範圍),業如前述,是被告前揭有關告訴人、葉○○個人資料之利用行為,揆諸前揭說明,顯已逾越蒐集該個人資料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違反告訴人、葉○○之意願,該當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
 3.核被告就附表四編號1至2、7至8、13、23、2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就附表四編號3至6、9至12、14至22、24至27、29至32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就附表四編號30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四編號3、11、18、20、22、26、32部分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4.本案被告為達對告訴人誹謗之目的,於同一日之密切接近時間、地點,先後為數次詆毀行為(附表四編號2、3均於112年9月3日為之;編號4至6均於同年月4日為之;編號7至8均於同年月5日為之;編號9至10均於同年月6日為之;編號11至18均於同年月19日為之;編號20至24均於同年月20日為之;編號25至28均於同年月21日為之;編號29至32均於同年月28日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其各個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乃犯罪行為之一部分,而接續完成整個犯罪,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至起訴意旨雖認應就附表四編號1至32均論以接續犯一罪云云,然被告既係於不同日期為之,且所張貼如各該編號「發信內容」亦有不同,依前揭說明,尚難認係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自非屬接續犯,附此敘明。
 5.被告就附表四編號3至6、9至12、14至22、24至27、29、31至32所犯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及加重誹謗罪;就附表四編號30所犯違法利用他人資料罪、恐嚇罪、加重誹謗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處斷。
 6.就附表四編號6、9至10、14、16、24、27、29部分,起訴書雖漏未記載被告將被害人葉○○之年籍、身分證字號、行動電話門號、地址等個人資料張貼於如各該編號電子郵件內容之事實,惟此部分與起訴書所載之被告涉犯之事實間,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告知被告上揭罪名(本院卷第266至267頁),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並補充之。 
 ㈢被告上開所犯共8次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即附表三1次、附表四共7次)、共2次加重誹謗罪(即附表四共2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具有相當智識程度之成年人,僅因不滿葉○○與告訴人於分手多年後尚有聯繫,且自己與葉○○因故關係不睦分手,竟偽以告訴人名義並填載告訴人之個人資料,向如附表三編號16至18、30、38、40、47、49、52至54、58至59、61至71、74至87、90至99、101至106、108至117所示商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而就附表三編號1至15、19至29、31至37、39、41至46、48、50至51、55至57、60、72至73、88至89、100、107部分,雖無證據證明被告確有違法利用告訴人個人資料(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然上述行為均已造成告訴人須逐一面對處理,無端蒙受精神上之痛苦及嚴重干擾,不只嚴重侵害告訴人資訊隱私自決權、名譽權、信用權及人格權等權利外,更影響到各該商家正常營運及其等對於客戶管理之正確性;又被告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寄送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恣意指摘、傳述告訴人與葉○○外遇、其子女非婚生等不實情事,貶抑告訴人名譽,甚至任意張貼告訴人、葉○○之個人資料,損害告訴人、葉○○對個人資料之掌控,及告訴人之名譽,且寄送郵件數量非少、期間非短,在在嚴重侵害告訴人權益,所為甚為不當,應予非難。而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期間屢屢以其先前亦遭告訴人騷擾為由,並以此作為其犯罪動機,請求對其為有利之認定等語(本院卷第280頁),然而,細繹卷附被告提出其所稱遭告訴人或葉○○騷擾之電子郵件(偵卷第173至174頁),葉○○僅詢問並勸誡被告,要被告不要再擅自以告訴人或其名義購買商品,抑或以各種方式打擾其友人等語、而告訴人則係以「妳願意冷靜及敞開心跟我好好聊聊嗎?」等語勸慰被告,均與被告所稱其等曾騷擾、攻擊之說詞不同,因此,亦無從基此而為對被告較為有利之認定。再斟酌被告犯罪後否認犯行,直至本院審理期間方坦承犯罪,且迄今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獲取告訴人原諒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卷第283頁)、先前有因對告訴人為與本案相類似犯行,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紀錄,及檢察官、告訴代理人對於量刑所陳述意見(本院卷第285至28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四宣告刑欄位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審酌犯罪時間相近、手法相似,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以此對應被告所為不法性而為一體之綜合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三部分雖另同時併科罰金,然本案並無數罰金刑應定執行刑之情形,併予敘明。 
 ㈤又辯護人雖請求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目前育有未成年子女等情,為緩刑之宣告等語,惟按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始得宣告緩刑,此觀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甚明。故凡在判決前已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5年,再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不合於緩刑條件,不得於後案宣告緩刑(最高法院78年度台非字第3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前因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上易字455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457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有期徒刑部分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112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而與緩刑要件不合,自難遽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乙、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至15、19至29、31至37、39、41至46、48、50至51、55至57、60、72至73、88至89、100、107部分除涉犯前揭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外,亦涉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嫌等語,然查:
 1.細繹卷附如附表三編號1至15、19至29、31至37、39、41至46、48、50至51、55至57、60、72至73、88至89、100、107所示商家聯繫告訴人時,係以傳送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此有如附表三各該編號「出處」欄資料可證,固堪認定被告於冒用告訴人名義申貸、預約門診或訂購商品時,確有提供告訴人之行動電話門號或電子郵件信箱帳號供各該商家回覆使用,然而,由各該商家聯繫內容僅稱「你好~」(如附表三編號1、20、22)、「○○○○小姐您好:」(如附表三編號4)、「官小姐您好:」(如附表三編號5、28)、「親愛的官○○您好」(如附表三編號12)、「親愛的客戶:」(如附表三編號19、21、32)、「○○您好」(如附表三編號24)…,或未正確填載告訴人完整姓名、或僅以空泛之「您」、「親愛的客戶」等語代稱、抑或僅以撥打語音電話方式聯繫,而無法確認被告果有填載告訴人之「完整、正確姓名」。
 2.又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三編號39、41至42、45至46、48、50至51、57部分另有填載告訴人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足以識別告訴人身份等個人資料,然觀諸如該些編號所示商家均僅以簡訊方式傳送登入驗證碼予告訴人,無從據此推論被告確有提供告訴人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予各該商家。
 3.綜此,本案就附表三編號1至15、19至29、31至37、39、41至46、48、50至51、55至57、60、72至73、88至89、100、107部分,既僅能確認被告曾提供告訴人之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予各該商家,然單憑該些資訊尚無從識別該門號或信箱帳號實際使用者之身分,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之個人資料不符,無從認定被告就此部分行為亦涉有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而起訴書認為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起訴書第3頁),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四編號1、5至8、12、13、17、21、23、28、30部分除涉犯前揭加重誹謗、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等罪外,亦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就附表四編號1至15、17至23、25至26、28、30至32除涉犯前揭加重誹謗、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外,亦涉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等語,然查:
 1.公然侮辱部分:
  按刑法第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侮辱他人,且該侮辱行為係公然為之始可成立。而所謂「公然」者,必在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又此多數人固指人數眾多,而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惟其人數之計算仍應視該罪之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加以認定,是倘處於一封閉狀態之空間,人數不會隨時間增減,亦無須經相當時間之分辨,即得計算確認其人數時,應認與刑法上公然侮辱罪規範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有違,尚難以該罪相繩。經查,被告雖以繕打如附表四編號1、5至8、12、13、17、21、23、28、30所示之「雜種」、「無腦生物」、「死女人瘋女人」等不指摘特定事實之言詞以辱罵告訴人,且足使告訴人之名譽遭受貶抑,然被告既係以寄送郵件予告訴人、葉○○、賴○○、○○手工烘焙坊等方式為之,則包含該些辱罵內容之郵件自然僅有通訊之他方能看見,自非屬公開之發表言論,與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之須以「公然」為要件並不該當。復因公訴意旨認為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卷第286頁),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2.跟蹤騷擾部分: 
 ⑴按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至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而設,立法理由並說明:跟蹤騷擾行為之規範係基於危險犯概念,並參酌國外立法例及我國案例經驗,理解跟蹤騷擾行為係源於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與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等因素,而將被害人當成自己的附屬品之行為,使國家公權力得就危險之個案提早介入調查及處罰,故以「與性或性別相關」定明行為構成要件,為跟蹤騷擾行為可罰性之建立。是所謂「與性或性別相關」,其意義非僅止於性或性別本身,在積極內涵上,亦包括在加害人與被害人之互動關係與模式中,是否具有基於個人、社會之條件或地位等抽象階級之不平等、或如掌握了被害人的日常生活軌跡等物理條件上之控制,使得加害人居於足以壓迫另一方之不平等地位,而具高發生率、恐懼性、危險性及傷害性之特徵後,再審究加害人是否有藉此等關係,為適於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各款所列欲納管之危險行為,並據時間長短、行為次數、行為樣態、事態經過、被害人反應及加害人回應等各個向度統合以觀,探究有無反覆或持續之樣態後,針對各該加害人之行為樣態為個案上相對性地評價,以為是否合致於跟蹤騷擾行為的完足判斷,藉以回應立法上選擇具體危險犯或適性犯之立法要求,同時遵循比例原則之憲法誡命。準此,跟蹤騷擾行為,除須源於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與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等因素外,尚須行為人透過社會文化上抽象之不平等或物理上掌控了相當資訊,而足以透過此等資訊不對等壓迫被害人,且反覆、持續地實行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各款之行為,始足當之。 
 ⑵被告所為與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尚屬有間:
 ①觀諸被告寄送予告訴人之郵件內容(詳附表四所載),其確有多次指摘告訴人女兒並非婚生子女、告訴人在婚姻存續期間與葉○○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或告訴人子女為其與葉○○外遇所生,業如前述,並多次以「雜種」、「無腦生物」、「死女人瘋女人」等語辱罵告訴人,且自112年8月28日持續至同年9月28日等行為;復參之被告於審理時供稱:我之前跟葉○○交往過,而告訴人是葉○○的前女友,他們曾經交往12年,但實際交往時間我並不清楚。告訴人先前發現她跟葉○○的照片被上傳在臉書上,而葉○○懷疑是我做的,我否認,於是告訴人就將我的照片P成豬並上傳到臉書,我請葉○○去協調這件事,但一直沒下文,我才會生氣而為本案上述行為,除此之外,告訴人也曾經寄送電子郵件罵過我等語(本院卷第280至281頁),顯見被告係因對於告訴人與葉○○二人於分手後仍有往來有所不滿,方會不斷傳送上開貶損他人名譽、人格之電子郵件予告訴人,實屬對於告訴人為嘲弄、辱罵、貶抑之行為,而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合,固堪認定。
 ②然而,觀之被告傳送予告訴人之上開言詞,雖低俗且令人難堪,惟審究被告上述行為動機並非源自於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與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等因素,且亦難謂被告有何以社會文化主流之性傾向角色,而表述對於異性或不同性傾向者歧視之言語,也未見有何以自身優勢之社會地位壓抑告訴人意志之情形,即與跟蹤騷擾防制法所稱「抽象地位之不平等」情形有別。再衡以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另案審理時證稱:被告起初在網路上攻擊我,被我察覺並觀察她攻擊的對象主要是我跟葉○○,再經過我們多方蒐集證據,確定是被告後,我就在臺中對被告提起告訴,不過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起訴而由法院審理後,我還是持續收到告訴人寄來的郵件,而這就是本案的起源。我跟葉○○大學時期交往過,但我們早已分手,且葉○○與被告交往期間,我也跟其他人結婚生子了。我並不認識被告,也未見過被告,我平常住在屏東,而葉○○是住在臺南,平常我跟葉○○根本就不會碰面,但據我所知,被告還是很介意我與葉○○的互動,不過我也只是偶爾在葉○○臉書上按讚或傳送LINE訊息聊天而已,並沒有被告所述密切聯繫的情形等語(他卷第168頁、本院卷第222至224頁)、證人葉○○於另案審理時證稱:我跟被告交往期間,被告就很介意我跟告訴人的關係,但實際上我與告訴人分手後就沒有太常聯繫,而告訴人也有她自己的家庭了。印象中,交往期間被告就曾因為告訴人與我大吵,她當時是去翻了我在105年間臉書動態發現我有跟告訴人出遊才這樣,但我跟告訴人分手後就沒有什麼互動了等語(本院卷第242至243頁),均與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並不認識告訴人,我只知道告訴人曾經與我前男友葉○○交往過,但多久之前交往的我並不清楚,至於他們有無實際碰面一事,我也不清楚,但我能確定他們有用LINE聊天等語(本院卷第280至282頁頁)大致相符;且被告雖於如附表四所示期間,不斷以寄送電子郵件之方式騷擾告訴人,然其既無其他諸如盯梢、尾隨、寄送物品至告訴人工作處所或住處等實際接觸告訴人之行為,堪認被告僅係透過其前男友臉書得悉告訴人與葉○○曾經交往乙節,且得以透過臉書聯繫告訴人,但與告訴人並無任何親誼關係存在,亦無現實生活中之聯繫因素,衡情被告亦難以知悉告訴人之生活作息、日常軌跡,遑論以掌握此等物理條件之方式壓迫告訴人。
 ③從而,被告既未基於個人、社會之條件或地位等抽象階級之不平等,或物理條件上之控制,使自己居於足以壓迫告訴人之不平等地位,並利用上開不平等之環境,對告訴人持續進行跟蹤騷擾之行為,究難認其所為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所稱「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要件相符。另由證人葉○○、告訴人前揭證述可知,其等於分手後並無頻繁聯繫之情,且各自生活在不同縣市,已有各自家庭生活等節,自亦難認告訴人為與葉○○「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而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有間。
 ⑶綜上所述,被告單純僅因告訴人曾為其前男友葉○○交往對象,即將個人感情發展之不順遂歸咎於告訴人,無法控制自己之情緒及行為,而長時間、反覆地以如附表四所示寄送電子郵件方式辱罵、干擾告訴人之生活,其以自我為中心,漫不在乎他人之感受,不僅凸顯其自身品行、教養及自我控制之能力不佳,更顯其不懂得人際互動之分際及如何尊重他人,種種作為甚為惡劣且令人鄙夷,殊非可取。惟檢察官就被告涉犯本案跟蹤騷擾罪所舉事證,仍未能使本院達到無合理懷疑之有罪心證,足使本院認定被告於本案如附表四所為,與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相符,復因公訴意旨認為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卷第286頁),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無罪部分(即附表一、二部分):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就如附表一、二所示自111年8月6日持續至同年10月12日止多次撥打無聲電話、或以輸入告訴人之行動電話門號試圖登入其電子郵件信箱,而藉系統預設傳送登入驗證碼之行為,亦涉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等語。經查,參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自述:我之所以做這些事是為了報復告訴人,因為她先前也曾經打過無聲電話給我,也用輸入手機號碼方式試圖登入我的電子郵件信箱過等語(本院卷第84至85、280頁),堪認被告係因對告訴人有所不滿,方為前揭舉動,而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4款所稱「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之要件相符。然而,揆以前揭說明,被告既未基於個人、社會之條件或地位等抽象階級之不平等,或物理條件上之控制,使自己居於足以壓迫告訴人之不平等地位,並利用上開不平等之環境,對告訴人持續進行跟蹤騷擾之行為,究難認其所為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所稱「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要件相合;況且告訴人亦非與葉○○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而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有間,亦如前述。綜此,檢察官就被告涉犯本案如附表一、二所示跟蹤騷擾罪所舉事證,仍未能使本院達到無合理懷疑之有罪心證,足使本院認定被告於本案所為,與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相符,此外,卷內復查無其他事證,足認被告有起訴意旨所指犯行,揆諸首揭說明,自仍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舒倪提起公訴,檢察官杜妍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陳芷萱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門  號
撥 打 時 間
出處
1
0000000000
111年8月16日22時30分許
他卷第11頁
2
0000000000
111年8月16日22時49分許
3
0000000000
111年9月25日14時5分許
他卷第12至14頁
4
0000000000
111年9月25日19時27分許
5
0000000000
111年9月26日18時14分許
6
0000000000
111年9月29日18時1分許
7
0000000000
111年9月29日18時3分許
8
0000000000
111年9月29日21時32分許
9
0000000000
111年9月30日19時5分許
10
0000000000
111年10月1日14時59分許
11
0000000000
111年10月2日14時48分許
12
0000000000
111年10月2日14時50分許
13
0000000000
111年10月2日14時51分許
14
0000000000
111年10月3日22時5分許
15
0000000000
111年9月27日18時6分許
16
0000000000
111年10月7日23時11分許
17
0000000000
111年10月12日18時2分許
  
附表二:
編號
登 入 時 間
出處
1
111年8月6日23時4分許
他卷第15至31頁
2
111年8月7日10時52分許
3
111年8月7日20時31分許
4
111年8月7日11時40分許
5
111年8月7日20時34分許
6
111年8月8日21時17分許
7
111年9月4日22時5分許
8
111年9月4日22時40分許
9
111年9月4日22時49分許
10
111年9月5日7時8分許
11
111年9月5日7時59分許
12
111年9月5日18時20分許
13
111年9月6日12時34分許
14
111年9月7日21時50分許
15
111年9月8日20時23分許
16
111年9月17日16時50分許
17
111年9月23日20時2分許
 
附表三:
編號
商 家 名 稱
商家聯繫告訴人之時間
告訴人之個人資料
出處
備註
宣告刑
1
e速貸款理財中心
111年8月4日13時許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32至34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
【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劉憶儒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速撥貸
111年8月4日間某時
行動電話門號
3
台灣理財通網頁
111年8月14日20時9分許
行動電話門號
4
裕融新鑫房貸部
111年8月14日12時25分許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35頁
姓名與告訴人不同
【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111年8月26日15時45分許
5
理債一日便貸款網頁張先生
111年8月15日15時49分許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36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
【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6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8月16日17時3分許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37頁
7
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8月16日21時21分許
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他卷第38頁
姓名與告訴人不同
【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8
東港當鋪
111年8月16日17時35分許
電子郵件信箱帳號、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39頁
姓名與告訴人不同
【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9
LINE Bank信用貸款
111年8月21日20時12分許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40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
【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10
十萬伙集線上借貸
111年10月1日19時58分許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41頁
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0月8日16時55分許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42頁
12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0月9日20時13分許
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他卷第43頁
姓名與告訴人不同
【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13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0月11日11時43分許
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他卷第44頁
無證據證明有門號及姓名
【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14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0月13日16時33分許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45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
【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15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1月2日22時8分許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46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
【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16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1月2日22時3分許
姓名、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他卷第47頁

1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1月4日20時36分許
姓名、年籍、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婚姻、家庭、教育、職業、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他卷第48至49頁

18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1月5日23時19分許
姓名、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他卷第50頁

19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1月6日10時20分許
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他卷第51至53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
【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20
華信國際資融有限公司
111年11月7日9時44分許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54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2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1月7日15時6分許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55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22
大心診所
111年8月16日21時46分許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56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23
允諾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8月19日10時15分許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57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24
中崙諮商中心心理諮商所
111年9月3日9時34分許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58頁
姓名與告訴人不同【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25
漸漸身心診所
111年9月3日11時45分許
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他卷第59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26
初和心理諮商所
111年9月8日14時42分許
電子郵件帳戶帳號
他卷第60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27
心園心理治療所(臺北所)
111年9月11日13時47分許
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他卷第61頁
【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28
信義房屋(興大國光所)
111年9月12日12時40分許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62至63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111年9月12日12時43分許
111年9月12日14時21分許
29
力人心理治療所
111年9月19日4時45分許
電子郵件帳戶帳號
他卷第64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30
麗友興業有限公司(絲多麗附著式假髮)
111年9月25日12時55分許
姓名、電子郵件信箱帳號、行動電話門號、地址
他卷第65頁

31
怡然心理治療所
111年9月26日某時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66頁
【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32
米洛科技有限公司
111年10月4日22時3分許
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他卷第67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33
米棋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111年10月4日21時54分許
電子郵件信箱帳號、門號
他卷第68頁
姓名與告訴人不同【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34
杰王網站設計
111年10月4日21時49分許
電子郵件信箱帳號、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69頁
姓名與告訴人不同【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35
米洛網頁設計
111年10月5日某時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70頁
【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36
樹伴有限公司
111年10月5日11時30分許
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他卷第71頁
姓名與告訴人不同【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3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1月8日22時20分許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72頁
【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38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1月8日22時32分許
姓名、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他卷第72至73頁

111年11月9日14時35分許
39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9月19日7時13分許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91至92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身分證字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111年10月7日22時34分許
111年11月4日22時14分許
111年11月10日22時23分許
111年12月9日23時29分許
40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1月1日21時46分許
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行動電話門號、電子
郵件信箱帳號、地址
他卷第93至102頁

111年11月5日23時6分許
111月11月12日23時18分許
111年12月1日23時7分許
111年12月4日14時5分許
111年12月13日22時21分許
41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1月2日22時8分許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103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年籍
【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111年11月24日22時7分許
111年12月12日22時33分許
4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1月4日22時14分許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104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身分證字號
【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111年11月6日10時8分許
43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輪你貸網站)
111年11月5日11時26分許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105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111年11月18日22時48分許
44
潮霖資產有限公司
111年11月15日21時43分許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106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111年11月16日7時54分許
111年11月16日9時22分許
4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1月5日12時34分許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107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
【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111年11月12日23時23分許
112年1月2日21時25分許
4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1月8日22時20分許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108至109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
【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111年11月15日21時45分許
111年11月15日21時46分許
111年12月14日22時36分許
111年11月27日21時46分許
111年12月4日18時19分許
47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1月15日某時
姓名、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他卷第110頁
無證據證明有身分證字號、行動電話門號
48
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1月15日21時11分許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111至112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身分證字號
【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111年11月24日19時57分許
49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1月15日21時6分許
姓名、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113至115頁
無證據證明有身分證字號
111年11月29日18時33分許
111年12月4日15時19分許
111年12月11日18時26分許
111年12月11日22時12分許
111年12月15日12時54分許
111年12月17日13時33分許
111年12月21日22時24分許
50
熊好貸線上貸款網站
111年11月16日10時22分許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116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身分證字號
【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5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1月18日12時52分許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117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身分證字號
【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5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1月24日某時
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地址
他卷第118至131頁

111年11月29日某時
111年12月5日某時
111年12月13日某時
111年12月22日某時
111年12月29日某時
53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1月27日21時58分許
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地址
他卷第132至138頁

111年12月2日17時52分許
111年12月7日17時39分許
111年12月16日某時
54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1月30日某時
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地址
他卷第139至141頁

111年12月13日某時
55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1月30日22時11分許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142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111年12月15日20時20分許
56
幸福貸網站
111年12月11日12時18分許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143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57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2月14日22時17分許、22時18分許、22時32分許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144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身分證字號【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111年12月15日12時51分許、12時58分許、19時57分許
111年12月16日22時14分許
111年12月17日13時30分許
111年12月21日22時24分許
58
LBK全好貸網站
111年12月27日22時50分許
姓名、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145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
59
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月1日10時54分許
姓名、身分證字號、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他卷第146頁
無證據證明有年籍
60
愛交友有限公司(幸福1+1)
112年1月4日10時許(誤載為1月2日)
行動電話門號
他卷第147至148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61
義美生醫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月7日21時26分許
姓名、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他卷第149至151頁
無證據證明有行動電話門號
62
醜的人形整人玩具魔術總店
112年1月11日18時許
住址、行動電話門號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他卷第152至153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
63
信大購物網
112年1月12日22時9分許
住址、行動電話門號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他卷第154至155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
64
法絨法式手工甜點網站
112年1月16日22時40分許
姓名、年籍、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地址
他卷第156至157頁
行動電話門號誤載
65
瑪德蓮烘焙原料網站
112年1月5日23時7分許
姓名、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地址
他卷第163頁
無證據證明有年籍
66
茶好玩有限公司
112年1月17日20時24分許
姓名、住址、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65頁

67
禧元堂燕窩
112年1月17日21時18分許
姓名、住址、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66頁

68
聊聊美味手工蛋捲工作坊
112年1月18日18時15分許
姓名、住址、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67頁

69
堅果樂園
112年1月19日22時10分許
姓名、住址、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68頁

70
全統西點麵包
112年1月20日14時33分許
姓名、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年籍
偵卷第72頁
無證據證明有地址
71
金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月20日14時35分許
姓名、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73至75頁
地址與告訴人不同
72
白師傅牛軋糖
112年1月20日某時
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76至79頁
姓名、住址、行動電話門號與告訴人不同
【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73
團團賺網站
112年1月20日17時51分許
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80頁
姓名、住址、行動電話門號與告訴人不同
【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74
净安牧場
112年1月20日17時56分許、17時57分許
姓名、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81至82頁
無證據證明有住址
75
七見樱堂
112年1月20日18時3分
姓名、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83頁
無證據證明有住址、行動電話門號
76
謝謝堅果
112年1月20日19時14分許
姓名、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84頁
住址、行動電話門號與告訴人不同
77
壹零壹養生堅果館
112年1月20日19時23分許
姓名、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85至86頁
住址、行動電話門號與告訴人不同
78
團圓堅果
112年1月20日19時27分許
姓名、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87至88頁
住址與告訴人不同
79
Nutty Nuts鬧滋鬧滋網站(欣園食品有限公司)
112年1月20日19時29分許
姓名、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89至90頁

80
海邊走走hiwalk網站
112年1月20日19時32分許
姓名、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91頁

81
美糧村網站
112年1月20日19時40分許、19時43分許
姓名、住址、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92至93頁

82
原味時代網站
112年1月20日19時46分許
姓名、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94至95頁

83
我的小新乾網站
112年1月20日23時17分許
姓名、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96頁

84
肉乾小開網站
112年1月20日23時22分許
姓名、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97至99頁

85
一植肉NO MEAT網站(緒裕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月20日23時30分許
姓名、住址、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100至102頁

86
大賞烏魚子網站
112年1月21日10時8分許
姓名、住址、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103至104頁

87
烏魚伯網站
112年1月21日10時15分許
姓名、住址、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105頁

88
大甲師網站
112年1月21日11時28分許
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106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89
九利臻食在安心網站
112年1月21日11時32分許
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107頁
姓名、行動電話門號與告訴人不同
【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90
iSweets愛甜食網站
112年1月21日16時16分許
姓名、住址、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108頁

91
Qookie!宜蘭必吃伴手禮網站
112年1月21日17時25分許
姓名、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109至110頁

92
BS廚衛精品網網站
112年1月24日16時38分許、1月26日10時44分許、10時47分許
姓名、住址、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111至112、116至117頁

93
Dayneeds日需百備網
112年1月24日22時14分許
姓名、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113頁

94
Beams台灣購物官方網站
112年1月25日9時33分許、9時36分許
姓名、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114至115頁

95
有點秋網站
112年1月26日22時58分許
姓名、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地址、行動電話門號
偵卷第118至122頁

96
i郵購網站
112年1月26日23時20分許
姓名、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123頁

97
立嘉成有限公司網站
112年1月27日10時12分許
姓名、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124至126頁

98
KINYO購物網網站
112年1月27日10時35分許
姓名、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127至128頁

99
Jedi購物網站
112年1月27日11時47分許、49分許、51分許、4月5日13時6分許、13時11分許
姓名、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地址
偵卷第129至131頁

100
晶讚科技網站
112年1月27日12時2分許、1月31日9時18分許
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132至133頁
【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101
享愛情趣用品網站
112年1月27日13時10分許
姓名、住址、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134頁

102
MISSCOCOA蜜思可可網站
112年2月7日20時33分許
姓名、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135頁

103
孫悟空健康企業網站
112年2月8日22時25分許
姓名、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136頁
無證據證明有住址、行動電話門號
104
PAZZO購物網站
112年2月11日22時45分許、22時47分許
姓名、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137至138頁
無證據證明有住址、行動電話門號
105
TDH貓茶町購物網站
112年2月12日22時32分許
姓名、住址、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139至140頁

106
好米芽HOMIYA網站
112年2月14日12時28分許
姓名、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年籍
偵卷第141至142頁

107
掌生穀粒購物商城網
112年2月19日4時43分許
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144至146頁
無證據證明有姓名、行動電話門號
【不構成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108
簡單李購物網站
112年2月26日23時27分許
姓名、住址、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147至148頁

109
青鳥旅行網站
112年3月20日21時48分許
姓名、住址、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149至151頁

110
佶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3月23日22時4分許
姓名、住址、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152至153頁

111
唯豐肉鬆食品有限公司
112年4月1日23時9分許
姓名、住址、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154頁

112
丰丹嚴選本舗網站
112年4月2日22時49分許
姓名、住址、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155頁

113
御之果有限公司
112年4月3日15時39分許、15時42分許
姓名、住址、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156至158頁

114
citiesocial購物網站
112年4月22日13時7分許
姓名、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161頁
無證據證明有住址、行動電話門號
115
崔媽媽租屋網站
112年6月13日18時41分許
姓名、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162頁

116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6月14日7時10分許
姓名、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163頁

117
冰粽發明館網站
112年6月21日22時18分許
姓名、住址、行動電話門號、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偵卷第164至166頁

附表四:
編號
發信時間
發信郵址
寄送對象
發信標題
發信內容
出處
宣告刑
1
112年8月28日21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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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妳女兒鍾○○被強姦出來的
官○○、鍾○○
你女兒鍾○○是被強姦出來的
你女兒是鍾○○是雜種
官○○你就承認你搞上葉○○、黃○○、林○○、吳○○、蔡○○、鄭○還懷孕墮胎
連你女兒是誰的種都不知道呢?
難怪你女兒長得這麼畸形古怪還是一個自閉兒
眼睛一高一低、鼻子歪斜、耳朵還很畸形
婚姻外遇賴○○生活真多彩多姿啊
官○○你的陰道一定是用清潔劑來洗
看你的長相就知道你爸媽再製造你們的時候一定是把官○○你、你姐官○○、你哥官官○○射在牆上
你女兒鍾○○也是如此的製造
雜種製造雜種
你全家都是渣種
本院卷第99頁
劉憶儒犯加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2年9月3日16時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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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一群瘋子宵小幹你娘
47856你用軍人身份搜集不當利益,無腦人渣王八烏龜,巨額欠款,小心一點,終老一生 葉渣文
03413你女兒鍾○○是你的雜種,連爸是誰都不知道,這麼愛被強姦,難怪你女兒是被強姦出來的,長得其貌不揚,活該報應,叫你好好學做人就不要官○○
54901沒人要的瘋女人,整天破壊別人家庭和感情,還自以為有正義威,這麼喜歡當小三啊,你人格是有問題嗎?終老一生吧你賴○○
○○○○手工烘焙難吃的要命,服務態度很差,品質很爛,還沒職業道德,小心有報應
本院卷第100頁
劉憶儒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12年9月3日16時54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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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幹妳娘雞掰小
V2********【告訴人身分證字號】 93軍人節我驕傲,還記得嗎?熟悉嗎?你吃屎喝尿長大的,跟無腦生物沒兩樣,難怪長得一臉機掰樣,你爸官○○是把你們官○○、官○○射在垃圾桶撿回來的嗎?你媽一天到晚被人強姦,難怪你們三個長得其貌不揚,你姐官○○的女兒是誰也不知道,你姐官○○還被葉○○跟你老公鍾○○強姦過喔,讓我另眼相看啊,你女兒是被強姦出來的產物,爸是誰都不知道,長得其貌不揚跟怪物一樣,你女兒到底是誰的我好好奇喲
本院卷第101頁
4
112年9月4日9時57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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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的死穴你女兒鍾○○葉○○
V2********【告訴人身分證字號】官○○你的死穴就是你女兒鍾○○
我只要把你女兒鍾○○和葉○○嬋再一起,說個幾句馬上炸毛喔?哇靠原來你這麼想嫁給葉○○喔,當年的遺憾到現在還在遺情,覺得還有可能啊,那你怎麼不承認你女兒鍾○○雜種就是你跟葉○○搞出來的產物呢?怎麼你老公鍾○○覺得你很噁整天不想碰你啊,你的陰道真的試用鹽酸來洗的,這麼髒的女人,你女兒鍾○○下體也是爛掉的,跟你這個當媽的一樣
本院卷第102頁
劉憶儒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12年9月4日10時14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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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的死穴
V2********【告訴人身分證字號】官○○你的死穴就是你女兒鍾○○
我只要把你女兒鍾○○跟葉○○嬋再一起,說個幾句馬上炸毛喔?哇靠 原來你這麼想嫁給葉○○喔,當年的遺憾到現在還在遺情,覺得還有可能啊,那你怎麼不承認你女兒鍾○○就是你跟葉○○搞出來的產物呢?怎麼你老公鍾○○覺得你很噁整天不想碰你啊,你的陰道真的試用鹽酸來洗的,這麼髒的女人,你女兒鍾○○下體也是爛掉的,跟你這個當媽的一樣,你爸官○○一定是把你們官○○、官○○射在垃圾桶裏在撿出來,三個人長得其貌不揚,你姐官○○的女兒也跟你生的女兒鍾○○一樣長得其貌不揚,兩個人還生不出兒子來,可見你們的智商有問題,才生不出男生,難怪你女兒鍾○○和你姐的女兒都是自閉兒,看到人都會嚇死,你女兒鍾○○真的是很有病,結了婚的女人一天到晚在問面亂搞,搞到自己女兒鍾○○是誰的種都不知道,就跟你說你女兒鍾○○是雜種,你女兒跟你一樣是被強姦出來的,你全家都是被強姦出來的產物
本院卷第103頁
6
112年9月4日13時16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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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的死穴鍾○○葉○○
V2********【告訴人身分證字號】,0919******【告訴人行動電話門號】官○○妳是每天吃屎喝尿喝鹽酸長大的是不是?嘴這麼臭身體那麼臭陰道還爛掉,妳老公鍾○○還不敢用,只有前男友葉○○拉薩咪啊敢用,也只有前男友葉○○才能滿足妳是不是?讓妳無法忘懷,妳老公鍾○○冷落妳還無法天天滿足妳?雜種鍾○○是妳和葉○○的產物是不是啊?才會對自己前男友葉○○懷有情意念念不忘,每天想盡辦法在那邊噁心人。過好自己的生活很難嗎?懷念過去讓妳很滿足很知足喔?
少在那邊裝可憐裝弱者了,開口閉口嘴都這麼臭這麼髒,妳要不要去喝鹽酸殺菌消毒啊?拿鹽酸順便清洗一下你那骯髒的下體有這麼難嗎?
妳的死穴就是妳的雜種鍾○○和讓妳無法忘懷的葉○○,鍾○○是被葉○○強姦出來的產物是不是?讓妳氣到炸毛,你全家都是被強姦出來的產物是不是?從妳爸官○○開始到你姐官○○你哥官○○,到妳姐女兒和妳的雜種產物鍾○○,一家人可憐又可悲,叫你好好做人就不要,小心下地獄被割舌頭
R1********【葉○○身分證字號】,0980******【葉○○行動電話門號】葉○○你對官○○念念不忘,想再續前緣啊?你女人在床上無法滿足你喔?四個女人都無法滿足你嗎?只有官○○可以滿足你,見怪不怪,難怪你爸外遇有小三,支離破碎的家庭讓你感到很羞恥,在這樣的環境下長大,人格也特別異常,建議你去看心理醫生,在台新銀行欠額巨款,人到中年沒錢沒車沒房,你不敢到羞恥嗎?忘了你沒有羞恥這兩字,官○○的雜種鍾○○就是你的還死不承認,算什麼男人啊?到處播種,你跟官○○一樣拿鹽酸漂白一下你燜掉又噁心的雞雞和龜頭,算便清洗一下你那噁爛的臭嘴和身體
本院卷第104頁
7
112年9月5日10時4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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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婚姻外遇雜種鍾○○是真的
官○○你這個吃屎吃噴喝尿喝鹽酸長大的無腦生物,用鹽酸硝酸來刷你的牙洗你的身體和陰道,原來這全都是真的啊!把你氣到炸毛,表示你婚姻外遇,還跟12年的前男友葉○○搞在一起,生出一個雜種鍾○○,連父親是誰的至今都是一個謎!也難怪雜種鍾○○是一個智障白癡的自閉兒,你老公鍾○○每天滿足不了你,你只好回頭去找12年的前男友葉○○來滿足你,一天到晚簡訊電話內容真煽情啊!恨不得當年自己沒嫁給葉○○啊!在葉○○的身上找到歸屬感!找到歸屬感之後還在外面亂搞,搞到自己老公鍾○○和12年男友葉○○的好友黃○○、鄭○、吳○○、蔡○○,還搞到懷孕墮胎啊!承認並不可惡恥,可恥的是你自己騙你自己又為難自己懂嗎!官○○你這沒底氣的死女人瘋女人過好自己的生活好像很難喔!婚姻不保,意識到危機要家破人亡,你還有12年的前男友葉○○可以依靠啊!你忘了嗎?雜種鍾○○的爸至今是個謎?有差這一點嗎?
本院卷第105頁
劉憶儒犯加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12年9月5日12時22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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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婚姻外遇雜種鍾○○是真的
官○○你這個吃屎吃噴喝尿喝鹽酸長大的無腦生物,用鹽酸硝酸來刷你的牙洗你的身體和陰道,原來這全都是真的啊!把你氣到炸毛,表示你婚姻外遇,還跟12年的前男友葉○○搞在一起,生出一個雜種鍾○○,連父親是誰的至今都是一個謎!也難怪雜種鍾○○是一個智障白癡的自閉兒,你老公鍾○○每天滿足不了你,你只好回頭去找12年的前男友葉○○來滿足你,一天到晚簡訊電話內容真煽情啊!恨不得當年自己沒嫁給葉○○啊!在葉○○的身上找到歸屬感!找到歸屬感之後還在外面亂搞,搞到自己老公鍾○○和12年男友葉○○的好友黃○○、鄭○、吳○○、蔡○○,還搞到懷孕墮胎啊!承認並不可惡恥,可恥的是你自己騙你自己又為難自己懂嗎!官○○你這沒底氣的死女人瘋女人過好自己的生活好像很難喔!婚姻不保,意識到危機要家破人亡,你還有12年的前男友葉○○可以依靠啊!你忘了嗎?雜種鍾○○的爸至今是個謎?有差這一點嗎?
本院卷第106頁
9
112年9月6日6時59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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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搞上官○○雜種鍾○○
R1********【葉○○身分證字號】葉○○你這個吃畜牲排泄物喝鹽酸硝酸長大的人渣無腦生物,用鹽酸硝酸來刷你的牙洗你的身體和超小難雞超小龜頭,原來這全都是真的啊!氣到你神話謊話連篇啊!你跟12年的前女友官○○和雜種鍾○○搞在一起,官○○生出一個雜種鍾○○,也難怪官○○和雜種鍾○○是一個智障白癡腦殘的自閉兒和神經病,你四個前女友滿足不了你啊!你只好回頭去找12年的前女友官○○和鍾○○來滿足你,官○○還說鍾○○不是雜種,你還強姦你的雜種鍾○○啊!一天到晚簡訊電話內容真煽情啊!恨不得當年自己沒沒娶官○○啊!現在在官○○和雜種鍾○○身上找到歸屬感!找到歸屬感之後就跟你爸葉榮泰一樣,有其父必有其子,還搞到自己好兄弟蔡○○、吳○○的老婆楊○○、葉○○,和好姐妹賴○○,還到處播種射後不理人間蒸發!還不承認有此事,承認並不可惡恥,可恥的是你自己騙你自己又為難自己懂嗎!葉○○人渣胎哥小,你這無能又沒本事的男人過好自己的生活好像很難喔!不要到處用你軍人的身份去搜集不當的個資,不惑之年沒錢沒房,車還是二手的,不覺得可恥嗎!一天到晚哭巴窮,在台新銀行欠額巨款,還不覺得丟臉!不知道什麼是可恥!可憐又可悲啊!還在那邊裝可憐!認為自己所作所為都是對的!又承擔不起所有責任,無能又沒本事沒責任的人渣就是你葉○○!
以上,我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這些都是真的,我是你同事莊仕泰的老婆
本院卷第107頁
劉憶儒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112年9月6日7時5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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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搞上官○○和雜種鍾○○
R1********【葉○○身分證字號】葉○○你這個吃畜牲排泄物喝鹽酸硝酸長大的人渣無腦生物,用鹽酸硝酸來刷你的牙洗你的身體和超小難雞超小龜頭,原來這全都是真的啊!氣到你神話謊話連篇啊!你跟12年的前女友官○○和雜種鍾○○搞在一起,官○○生出一個雜種鍾○○,也難怪官○○和雜種鍾○○是一個智障白癡腦殘的自閉兒和神經病,你四個前女友滿足不了你啊!你只好回頭去找12年的前女友官○○和鍾○○來滿足你,官○○還說鍾○○不是雜種,你還強姦你的雜種鍾○○啊!一天到晚簡訊電話內容真煽情啊!恨不得當年自己沒沒娶官○○啊!現在在官○○和雜種鍾○○身上找到歸屬感!找到歸屬感之後就跟你爸葉榮泰一樣,有其父必有其子,還搞到自己好兄弟蔡○○、吳○○的老婆楊○○、葉○○,和好姐妹賴○○,還到處播種射後不理人間蒸發!還不承認有此事,承認並不可惡恥,可恥的是你自己騙你自己又為難自己懂嗎!葉○○人渣胎哥小,你這無能又沒本事的男人過好自己的生活好像很難喔!不要到處用你軍人的身份去搜集不當的個資,不惑之年沒錢沒房,車還是二手的,不覺得可恥嗎!一天到晚哭巴窮,在台新銀行欠額巨款,還不覺得丟臉!不知道什麼是可恥!可憐又可悲啊!還在那邊裝可憐!認為自己所作所為都是對的!又承擔不起所有責任,無能又沒本事沒負任的人渣就是你葉○○!
以上,我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這些都是真的,我是你同事莊仕泰的老婆
本院卷第108頁
11
112年9月19日20時7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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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雞掰小幹你娘畜牲小三
V2********【告訴人身分證字號,然其中一碼有誤繕】 93軍人節我驕傲,還記得嗎?熟悉嗎?你吃屎喝尿長大的,跟無腦生物沒兩樣,難怪長得一臉機掰樣,你爸官○○是把你們官○○、官○○射在垃圾桶撿回來的嗎?你媽一天到晚被人強姦,難怪你們三個長得其貌不揚,你姐官○○的女兒是誰也不知道,你姐官○○還被葉○○跟你老公鍾○○強姦過喔,讓我另眼相看啊,你女兒是被強姦出來的產物,爸是誰都不知道,長得其貌不揚跟怪物一樣,你女兒到底是誰的我好好奇喲
本院卷第109頁
劉憶儒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112年9月19日20時11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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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的死穴葉○○鍾○○
V2********【告訴人身分證字號】官敬恰你的死穴就是你女兒鍾○○
我只要把你女兒鍾○○和葉○○嬋再一起,說個幾句馬上炸毛喔?哇靠原來你這麼想嫁給葉○○喔,當年的遺憾到現在還在遺情,覺得還有可能啊,那你怎麼不承認你女兒鍾○○嫒雜種就是你跟葉○○搞出來的產物呢?怎麼你老公鍾○○覺得你很噁整天不想碰你啊,你的陰道真的試用鹽酸來洗的,這麼髒的女人,你女兒鍾○○下體也是爛掉的,跟你這個當媽的一樣
本院卷第110頁
13
112年9月19日20時13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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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婚姻外遇雜種
官○○你這個吃屎吃噴喝尿喝鹽酸長大的無腦生物,用鹽酸硝酸來刷你的牙洗你的身體和陰道,原來這全都是真的啊!把你氣到炸毛,表示你婚姻外遇,還跟12年的前男友葉○○搞在一起,生出一個雜種鍾○○,連父親是誰的至今都是一個謎!也難怪雜種鍾○○是一個智障白癡的自閉兒,你老公鍾○○每天滿足不了你,你只好回頭去找12年的前男友葉○○來滿足你,一天到晚簡訊電話內容真煽情啊!恨不得當年自己沒嫁給葉○○啊!在葉○○的身上找到歸屬感!找到歸屬感之後還在外面亂搞,搞到自己老公鍾○○和12年男友葉○○的好友黃○○、鄭○、吳○○、蔡○○,還搞到懷孕墮胎啊!承認並不可惡恥,可恥的是你自己騙你自己又為難自己懂嗎!官○○你這沒底氣的死女人瘋女人過好自己的生活好像很難喔!婚姻不保,意識到危機要家破人亡,你還有12年的前男友葉○○可以依靠啊!你忘了嗎?雜種鍾○○的爸至今是個謎?有差這一點嗎?
本院卷第1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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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9月19日20時15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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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搞上官○○雜種鍾○○
R1********【葉○○身分證字號】葉○○你這個吃畜牲排泄物喝鹽酸硝酸長大的人渣無腦生物,用鹽酸硝酸來刷你的牙洗你的身體和超小雞雞超小龜頭,原來這全都是真的啊!氣到你神話謊話連篇啊!你跟12年的前女友官○○和雜種鍾○○搞在一起,官○○生出一個雜種鍾○○嫒,也難怪官○○和雜種鍾○○是一個智障白癡腦殘的自閉兒和神經病,你四個前女友滿足不了你啊!你只好回頭去找12年的前女友官○○和鍾○○來滿足你,官○○還說鍾○○不是雜種,你還強姦你的雜種鍾○○啊!一天到晚簡訊電話內容真煽情啊!恨不得當年自己沒沒娶官○○啊!現在在官○○和雜種鍾○○身上找到歸屬感!找到歸屬感之後就跟你爸葉榮泰一樣,有其父必有其子,還搞到自己好兄弟蔡○○、吳○○的老婆楊○○、葉○○,和好姐妹賴○○,還到處播種射後不理人間蒸發!還不承認有此事,承認並不可惡恥,可恥的是你自己騙你自己又為難自己懂嗎!葉○○人渣胎哥小,你這無能又沒本事的男人過好自己的生活好像很難喔!不要到處用你軍人的身份去搜集不當的個資,不惑之年沒錢沒房,車還是二手的,不覺得可恥嗎!一天到晚哭巴窮,在台新銀行欠額巨款,還不覺得丟臉!不知道什麼是可恥!可憐又可悲啊!還在那邊裝可憐!認為自己所作所為都是對的!又承擔不起所有責任,無能又沒本事沒責任的人渣就是你葉○○!
以上,我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這些都是真的,我是你同事莊仕泰的老婆
本院卷第112頁
15
112年9月19日21時40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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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的死穴葉○○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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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市林森路某處【地址詳卷】
屏東縣長治鄉永豐巷某處【地址詳卷】
高雄縣旗山鎮某處【地址詳卷】
官○○你的死穴就是你女兒鍾○○
我只要把你女兒鍾○○和葉○○嬋再一起,說個幾句馬上炸毛喔?哇靠原來你這麼想嫁紿葉○○喔,當年的遺憾到現在還在遺情,覺得還有可能啊,那你怎麼不承認你女兒鍾○○雜種就是你跟葉○○搞出來的產物呢?怎麼你老公鍾○○覺得你很噁整天不想碰你啊,你的陰道真的試用鹽酸來洗的,這麼髒的女人,你女兒鍾○○下體也是爛掉的,跟你這個當媽的一樣
本院卷第113頁
16
112年9月19日21時46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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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uenm0000000il.com
2.pZ00000000000000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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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搞上官○○雜種鍾○○
R1********【葉○○身分證字號】葉○○
0980******【葉○○行動電話門號】
台南市東區某處【地址詳卷】
台南市南區某處【地址詳卷】
你這個吃畜牲排泄物喝鹽酸硝酸長大的人渣無腦生物,用鹽酸硝酸來刷你的牙洗你的身體和超小雞雞超小龜頭,原來這全都是真的啊!氣到你神話謊話連篇啊!你跟12年的前女友官○○和雜種鍾○○搞在一起,官○○生出一個雜種鍾○○,也難怪官○○和雜種鍾○○是一個智障白癡腦殘的自閉兒和神經病,你四個前女友滿足不了你啊!你只好回頭去找12年的前女友官○○和鍾○○來滿足你,官○○還說鍾○○不是雜種,你還強姦你的雜種鍾○○啊!一天到晚簡訊電話內容真煽情啊!恨不得當年自己沒沒娶官○○啊!現在在官○○和雜種鍾○○身上找到歸屬感!找到歸屬感之後就跟你爸葉榮泰一樣,有其父必有其子,還搞到自己好兄弟蔡○○、吳○○的老婆楊○○、葉○○,和好姐妹賴○○,還到處播種射後不理人間蒸發!還不承認有此事,承認並不可惡恥,可恥的是你自己騙你自己又為難自己懂嗎!葉○○人渣胎哥小,你這無能又沒本事的男人過好自己的生活好像很難喔!不要到處用你軍人的身份去搜集不當的個資,不惑之年沒錢沒房,車還是二手的,不覺得可恥嗎!一天到晚哭巴窮,在台新銀行欠額巨款,還不覺得丟臉!不知道什麼是可恥!可憐又可悲啊!還在那邊裝可憐!認為自己所作所為都是對的!又承擔不起所有責任,無能又沒本事沒責任的人渣就是你葉○○!
以上,我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這些都是真的,我是你同事莊仕泰的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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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12年9月19日21時52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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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婚姻外遇雜種鍾○○是真的
V2********【告訴人身分證字號】
0919******【告訴人行動電話門號】
屏東市林森路某處【地址詳卷】
屏東縣長治鄉某處【地址詳卷】
高雄縣旗山鎮某處【地址詳卷】
官○○你這個吃屎吃噴喝尿喝鹽酸長大的無腦生物,用鹽酸硝酸來刷你的牙洗你的身體和陰道,原來這全都是真的啊!把你氣到炸毛,表示你婚姻外遇,還跟12年的前男友葉○○搞在一起,生出一個雜種鍾○○,連父親是誰的至今都是一個謎!也難怪雜種鍾○○是一個智障白癡的自閉兒,你老公鍾○○每天滿足不了你,你只好回頭去找12年的前男友葉○○來滿足你,一天到晚簡訊電話內容真煽情啊!恨不得當年自己沒嫁紿葉○○啊!在葉○○的身上找到歸屬感!找到歸屬感之後還在外面亂搞,搞到自己老公鍾○○和12年男友葉○○的好友黃○○、鄭○、吳○○、蔡○○,還搞到懷孕墮胎啊!承認並不可惡恥,可恥的是你自己騙你自己又為難自己懂嗎!官○○你這沒底氣的死女人瘋女人過好自己的生活好像很難喔!婚姻不保,意識到危機要家破人亡,你還有12年的前男友葉○○可以依靠啊!你忘了嗎?雜種鍾○○的爸至今是個謎?有差這一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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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9月19日21時42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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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雞掰幹你娘畜牲小三
V2********【告訴人身分證字號】 官○○
93軍人節我驕傲,還記得嗎?熟悉嗎?你吃屎喝尿長大的,跟無腦生物沒兩樣,難怪長得一臉機掰樣,你爸官○○是把你們官○○、官○○射在垃圾桶撿回來的嗎?你媽一天到晚被人強姦,難怪你們三個長得其貌不揚,你姐官○○的女兒是誰也不知道,你姐官○○還被葉○○跟你老公鍾○○強姦過喔,讓我另眼相看啊,你女兒是被強姦出來的產物,爸是誰都不知道,長得其貌不揚跟怪物一樣,你女兒到底是誰的我好好奇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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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9月20日7時57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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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的死穴葉○○鍾○○
V2********【告訴人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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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市林森路某處【地址詳卷】
屏東縣長治鄉某處【地址詳卷】
高雄縣旗山鎮某處【地址詳卷】
官○○你的死穴就是你女兒鍾○○
我只要把你女兒鍾○○和葉○○嬋再一起,說個幾句馬上炸毛喔?哇靠原來你這麼想嫁紿葉○○喔,當年的遺憾到現在還在遺情,覺得還有可能啊,那你怎麼不承認你女兒鍾○○雜種就是你跟葉○○搞出來的產物呢?怎麼你老公鍾○○覺得你很噁整天不想碰你啊,你的陰道真的試用鹽酸來洗的,這麼髒的女人,你女兒鍾○○下體也是爛掉的,跟你這個當媽的一樣
本院卷第117頁
劉憶儒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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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9月20日7時58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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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雞掰小幹你娘畜牲小三
V2********【告訴人身分證字號,然其中一碼有誤繕】 93軍人節我驕傲,還記得嗎?熟悉嗎?你吃屎喝尿長大的,跟無腦生物沒兩樣,難怪長得一臉機掰樣,你爸官○○是把你們官○○、官○○射在垃圾桶撿回來的嗎?你媽一天到晚被人強姦,難怪你們三個長得其貌不揚,你姐官○○的女兒是誰也不知道,你姐官○○還被葉○○跟你老公鍾○○強姦過喔,讓我另眼相看啊,你女兒是被強姦出來的產物,爸是誰都不知道,長得其貌不揚跟怪物一樣,你女兒到底是誰的我好好奇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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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9月20日7時59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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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婚姻外遇雜種鍾○○是真的
V2********【告訴人身分證字號】
0919******【告訴人行動電話門號】
屏東市林森路某處【地址詳卷】
屏東縣長治鄉某處【地址詳卷】
高雄縣旗山鎮某處【地址詳卷】
官○○你這個吃屎吃噴喝尿喝鹽酸長大的無腦生物,用鹽酸硝酸來刷你的牙洗你的身體和陰道,原來這全都是真的啊!把你氣到炸毛,表示你婚姻外遇,還跟12年的前男友葉○○搞在一起,生出一個雜種鍾○○,連父親是誰的至今都是一個謎!也難怪雜種鍾○○是一個智障白癡的自閉兒,你老公鍾○○每天滿足不了你,你只好回頭去找12年的前男友葉○○來滿足你,一天到晚簡訊電話內容真煽情啊!恨不得當年自己沒嫁給葉○○啊!在葉○○的身上找到歸屬感!找到歸屬感之後還在外面亂搞,搞到自己老公鍾○○和12年男友葉○○的好友黃○○、鄭○、吳○○、蔡○○,還搞到懷孕墮胎啊!承認並不可惡恥,可恥的是你自己騙你自己又為難自己懂嗎!官○○你這沒底氣的死女人瘋女人過好自己的生活好像很難喔!婚姻不保,意識到危機要家破人亡,你還有12年的前男友葉○○可以依靠啊!你忘了嗎?雜種鍾○○的爸至今是個謎?有差這一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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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9月20日10時6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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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雞掰小幹你娘畜牲小三
V2********【告訴人身分證字號,然其中一碼有誤繕】 93軍人節我驕傲,還記得嗎?熟悉嗎?你吃屎喝尿長大的,跟無腦生物沒兩樣,難怪長得一臉機掰樣,你爸官○○是把你們官○○、官○○射在垃圾桶撿回來的嗎?你媽一天到晚被人強姦,難怪你們三個長得其貌不揚,你姐官○○的女兒是誰也不知道,你姐官○○還被葉○○跟你老公鍾○○強姦過喔,讓我另眼相看啊,你女兒是被強姦出來的產物,爸是誰都不知道,長得其貌不揚跟怪物一樣,你女兒到底是誰的我好好奇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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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9月20日10時7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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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婚姻外遇雜種鍾○○是真的
官○○你這個吃屎吃噴喝尿喝鹽酸長大的無腦生物,用鹽酸硝酸來刷你的牙洗你的身體和陰道,原來這全都是真的啊!把你氣到炸毛,表示你婚姻外遇,還跟12年的前男友葉○○搞在一起,生出一個雜種鍾○○,連父親是誰的至今都是一個謎!也難怪雜種鍾○○是一個智障白癡的自閉兒,你老公鍾○○每天滿足不了你,你只好回頭去找12年的前男友葉○○來滿足你,一天到晚簡訊電話內容真煽情啊!恨不得當年自己沒嫁紿葉○○啊!在葉○○的身上找到歸屬感!找到歸屬感之後還在外面亂搞,搞到自己老公鍾○○和12年男友葉○○的好友黃○○、鄭○、吳○○、蔡○○,還搞到懷孕墮胎啊!承認並不可惡恥,可恥的是你自己騙你自己又為難自己懂嗎!官○○你這沒底氣的死女人瘋女人過好自己的生活好像很難喔!婚姻不保,意識到危機要家破人亡,你還有12年的前男友葉○○可以依靠啊!你忘了嗎?雜種鍾○○的爸至今是個謎?有差這一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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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9月20日10時8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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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搞上官○○雜種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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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這些都是真的,我是你同事莊仕泰的老婆
本院卷第1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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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9月21日22時35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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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的死穴葉○○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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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要把你女兒鍾○○和葉○○嬋再一起,說個幾句馬上炸毛喔?哇靠原來你這麼想嫁給葉○○喔,當年的遺憾到現在還在遺情,覺得還有可能啊,那你怎麼不承認你女兒鍾○○雜種就是你跟葉○○搞出來的產物呢?怎麼你老公鍾○○覺得你很噁整天不想碰你啊,你的陰道真的試用鹽酸來洗的,這麼髒的女人,你女兒鍾○○下體也是爛掉的,跟你這個當媽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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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憶儒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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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9月21日22時39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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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雞掰小幹你娘死畜牲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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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9月21日22時41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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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搞上官○○雜種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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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這些都是真的,我是你同事莊仕泰的老婆
本院卷第125頁
28
112年9月21日22時44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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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婚姻外遇雜種鍾○○是真的
官○○你這個吃屎吃噴喝尿喝鹽酸長大的無腦生物,用鹽酸硝酸來刷你的牙洗你的身體和陰道,原來這全都是真的啊!把你氣到炸毛,表示你婚姻外遇,還跟12年的前男友葉○○搞在一起,生出一個雜種鍾○○,連父親是誰的至今都是一個謎!也難怪雜種鍾○○是一個智障白癡的自閉兒,你老公鍾○○每天滿足不了你,你只好回頭去找12年的前男友葉○○來滿足你,一天到晚簡訊電話內容真煽情啊!恨不得當年自己沒嫁紿葉○○啊!在葉○○的身上找到歸屬感!找到歸屬感之後還在外面亂搞,搞到自己老公鍾○○和12年男友葉○○的好友黃○○、鄭○、吳○○、蔡○○,還搞到懷孕墮胎啊!承認並不可惡恥,可恥的是你自己騙你自己又為難自己懂嗎!官○○你這沒底氣的死女人瘋女人過好自己的生活好像很難喔!婚姻不保,意識到危機要家破人亡,你還有12年的前男友葉○○可以依靠啊!你忘了嗎?雜種鍾○○的爸至今是個謎?有差這一點嗎?
本院卷第1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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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9月28日15時18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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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搞上官○○和雜種鍾○○
R1********【葉○○身分證字號】葉○○
0980******【葉○○行動電話門號】
台南市○區○○○○○街00號
台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
你這個吃畜牲排泄物喝鹽酸硝酸長大的人渣無腦生物,用鹽酸硝酸來刷你的牙洗你的身體和超小雞雞超小龜頭,原來這全都是真的啊!氣到你神話謊話連篇啊!你跟12年的前女友官○○和雜種鍾○○搞在一起,官○○生出一個雜種鍾○○,也難怪官○○和雜種鍾○○是一個智障白癡腦殘的自閉兒和神經病,你四個前女友滿足不了你啊!你只好回頭去找12年的前女友官○○和鍾○○來滿足你,官○○還說鍾○○不是雜種,你還強姦你的雜種鍾○○啊!一天到晚簡訊電話內容真煽情啊!恨不得當年自己沒沒娶官○○啊!現在在官○○和雜種鍾○○身上找到歸屬感!找到歸屬感之後就跟你爸葉榮泰一樣,有其父必有其子,還搞到自己好兄弟蔡○○、吳○○的老婆楊○○、葉○○,和好姐妹賴○○,還到處播種射後不理人間蒸發!還不承認有此事,承認並不可惡恥,可恥的是你自己騙你自己又為難自己懂嗎!葉○○人渣胎哥小,你這無能又沒本事的男人過好自己的生活好像很難喔!不要到處用你軍人的身份去搜集不當的個資,不惑之年沒錢沒房,車還是二手的,不覺得可恥嗎!一天到晚哭巴窮,在台新銀行欠額巨款,還不覺得丟臉!不知道什麼是可恥!可憐又可悲啊!還在那邊裝可憐!認為自己所作所為都是對的!又承擔不起所有責任,無能又沒本事沒責任的人渣就是你葉○○!
以上,我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這些都是真的,我是你同事莊仕泰的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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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憶儒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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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9月28日15時23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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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婚姻外遇雜種鍾○○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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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全家活的不耐煩是不是 小心我殺你全家 官○○、官○○、官○○ 鍾○○、鍾○○、王○○、鍾○○ 你這個吃屎吃噴喝尿喝鹽酸長大的無腦生物,用鹽酸硝酸來刷你的牙洗你的身體和陰道,原來這全都是真的啊!把你氣到炸毛,表示你婚姻外遇,還跟12年的前男友葉○○搞在一起,生出一個雜種鍾○○,連父親是誰的至今都是一個謎!也難怪雜種鍾○○是一個智障白癡的自閉兒,你老公鍾○○每天滿足不了你,你只好回頭去找12年的前男友葉○○來滿足你,一天到晚簡訊電話內容真煽情啊!恨不得當年自己沒嫁紿葉○○啊!在葉○○的身上找到歸屬感!找到歸屬感之後還在外面亂搞,搞到自己老公鍾○○和12年男友葉○○的好友黃○○、鄭○、吳○○、蔡○○,還搞到懷孕墮胎啊!承認並不可惡恥,可恥的是你自己騙你自己又為難自己懂嗎!官○○你這沒底氣的死女人瘋女人過好自己的生活好像很難喔!婚姻不保,意識到危機要家破人亡,你還有12年的前男友葉○○可以依靠啊!你忘了嗎?雜種鍾○○的爸至今是個謎?有差這一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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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9月28日15時26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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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的死穴葉○○鍾○○
V2********【告訴人身分證字號】官○○你的死穴就是你女兒鍾○○
我只要把你女兒鍾○○和葉○○嬋再一起,說個幾句馬上炸毛喔?哇靠原來你這麼想嫁給葉○○喔,當年的遺憾到現在還在遺情,覺得還有可能啊,那你怎麼不承認你女兒鍾○○雜種就是你跟葉○○搞出來的產物呢?怎麼你老公鍾○○覺得你很噁整天不想碰你啊,你的陰道真的試用鹽酸來洗的,這麼髒的女人,你女兒鍾○○下體也是爛掉的,跟你這個當媽的一樣
本院卷第1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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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9月28日15時28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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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幹你娘雞掰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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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卷第13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