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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軍偵字第142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8383號、114年度軍偵字第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43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A43前加入Telegram暱稱「宇宙人」(下稱「宇宙人」)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無證據證明有未成年成員)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10時許,至高雄市○○區○○街0號之85度C咖啡廳,收取本案詐欺集團詐騙游錦松所得之款項(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A43可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及身分證件等交付他人使用,可能供犯罪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倘犯罪集團自該金融帳戶轉出被害人遭詐騙所匯款項,將致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仍基於容任上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112年10月30日至11月15日間某時,在高雄市苓雅區文橫二路9巷之巷子內,將其個人身分證件資料及名下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銀行帳戶)、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道銀行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華郵政帳戶)、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銀行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將來銀行帳戶)、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宇宙人」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2至3人,容任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上開帳戶遂行犯罪。嗣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致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內後,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與所在。
二、案經A04、A05、A06、A07、A08、A10、A11、A01、A16、A18、A19、A21、A22、A23、A24、A25、A26、A28、A29、A30、A31、A34、A36、A37、A38、A39、A40、A41、A42、陳遠達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皆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A43(下稱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均同意作為證據(見院一卷第311頁、院二卷第92頁),經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本院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併偵二卷第66頁、院一卷第299頁、院二卷第12頁、第94頁),核與證人A04、A05、A06、A07、A08、A09、A10、A11、A01、A12、林宛瑱、A14、A15、A16、A17、A18、A19、A20、A21、A22、A23、A24、A25、A26、A27、A28、A29、A30、A31、A32、A33、A34、A035、A36、A37、A38、A39、A40、A41、A42、陳遠達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如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列書證等在卷可稽(以上證據出處詳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新舊法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整個法律處斷,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之條文;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此為最高法院統一之見解。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
 2.洗錢防制法部分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裁判時法),茲比較本案應適用之法律如下:
 ⑴被告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3項規定:「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而此項規定之性質,形式上固與典型變動原法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概念暨其形成過程未盡相同,然此等對於法院形成刑罰裁量權所為之限制,已實質影響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事項之列(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裁判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⑵就減刑規定部分,被告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裁判時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本件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提供帳戶之犯行,且無證據證明有取得任何犯罪所得,應仍評價為已自動繳交其全部所得財物,無論依行為時及裁判時之洗錢防制法規定,均符合自白減輕要件。
 ⑶被告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又其所犯幫助洗錢罪前置特定不法行為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其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被告法定刑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7年以下;依裁判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且被告依行為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裁判時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均有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再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規定遞減輕其刑後,參照最高法院29年度總會決議㈠揭示「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得減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之旨,比較之結果,被告行為時法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0.5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裁判時法之處斷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1.5月以上4年11月以下。是就本案具體情形綜合比較,行為時法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1月23日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修正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規定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百萬元、1千萬、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治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治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治條例第47條第1項減輕刑責之規定,因新增修正前所無之6個月內支付被害人調解或和解全部金額之要件,未較有利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治條例第47條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係以一提供附表所示帳戶之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附表所示各被害人詐得財物,並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之犯罪所得,構成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係一行為侵害數財產法益,並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㈣刑之減輕
 1.按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之規定,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09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交付帳戶之犯行,且無證據證明被告獲有犯罪所得,自應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係幫助犯,審酌其本案行為並非直接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罪情節較正犯之行為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3.被告上開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時有前述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其刑。
 4.至被告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雖因其於偵審中均自白,復查無其有獲取犯罪所得,而符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自白減輕規定,本得依上揭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然仍應於量刑時一併衡酌此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作為量刑之有利因子,併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智識成熟之人,在政府及大眾媒體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利用人頭帳戶為犯罪工具遂行詐欺、洗錢犯行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況且被告前曾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而遭查獲,更可知悉交付個人身分證件及金融帳戶資料可能遭集團成員運用之可能性極高,仍輕率提供予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雖被告稱遭詐欺集團成員毆打而提供前開帳戶及個人證件資料,然被告既自陳詐欺集團成員係要求其自行返家整理全部金融帳戶及身分證件資料後交付,期間被告已暫時脫離詐欺集團成員之壓迫,被告卻未選擇報警處理反而仍聽從指示提供帳戶金融卡及身分證件,交付後復未旋即採取將帳戶掛失之行為,而容任後續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作為詐騙他人、洗錢之犯罪工具,已造成本案眾多被害人之財產損失,進而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且迄今仍未賠償被害人A04等41人所受損失,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另考量被告非實際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不法罪責內涵應較正犯輕微;兼衡被告本案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程度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本案被告想像競合所犯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雖有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依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之想像競合輕罪釐清(封鎖)作用,固應結合輕罪所定法定最輕應併科之罰金刑。然法院經整體觀察後,可基於「充分但不過度」評價之考量,決定是否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雖提供本案附表所示帳戶,然其參與情節與藏身幕後之上層策畫、實際實行詐術等機房、水房人員或第一線提領車手相比,惡性較輕,復於犯後始終坦承犯行,認科以上開徒刑均已足使其罪刑相當,無再併科洗錢罰金刑之必要,俾免過度評價。
三、沒收:
 ㈠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而修正理由說明: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又沒收固為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但沒收人民財產使之歸屬國庫,係對憲法所保障人民財產基本權之限制,性質上為國家對人民之刑事處分,對人民基本權之干預程度,並不亞於刑罰,原則上仍應恪遵罪責原則,並應權衡審酌比例原則,尤以沒收之結果,與有關共同正犯所應受之非難相較,自不能過當(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00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關於洗錢行為標的財產之沒收,應由事實審法院綜據全案卷證及調查結果,視共犯之分工情節、參與程度、實際所得利益等節,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1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案詐欺集團如附表所示詐得之款項,固為被告於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本應全數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然上開款項業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且無證據證明被告就上開款項具有事實上之管領處分權限,參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修正理由意旨,尚無執行沒收俾徹底阻斷金流或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之實益,如就此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過苛,爰就上開洗錢之財物,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㈢又卷內查無證據可佐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報酬,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無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2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金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芝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入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A04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投資指南針011」聯繫A04,佯稱可透過「MTOOEX」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04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富邦銀行帳戶
112年11月20日
9時51分許
5萬元
①A04警詢之證述(軍偵一卷第37-42頁)
②內改部警改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04) (軍偵一卷第36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04)(軍偵一卷第59-61頁)
④A04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ATM機台交易明細、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軍偵一卷第43-44頁)
⑤A04之存摺內頁翻拍照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軍偵一卷第49-50頁)
⑥A04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MTOOEX-Lisa」、「金滿億認證幣商」聊天紀錄與其LINE主頁(軍偵一卷第45-58頁)
⑦A04之「MTOOEX交易所」手機程式頁面(軍偵一卷第46、51-57頁)
⑧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16頁)
112年11月20日
9時56分許
5萬元
112年11月20日
11時14分許
5萬元
2
A05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5日8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A05,佯稱可透過「MTOOEX」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05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連線銀行帳戶
112年11月17日
11時32分許
3萬元
①A05警詢之證述(軍偵一卷第64-7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05)(軍偵一卷第62-63頁)
③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05) (軍偵一卷第107-109頁)
④A05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牛市夢想家」、「MTOOEX王博鈞」、「依娜」、「老公公」聊天紀錄與其LINE主頁(軍偵一卷第73-100頁)
⑤A05之「MTOOEX交易所」手機程式頁面(軍偵一卷第78-79、106頁)
⑥A05之ATM機台交易明細(軍偵一卷第101-105頁)
⑦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16頁)
⑧被告之LINE BANK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57-758頁)
富邦銀行帳戶
112年11月17日
14時50分許
3萬元
3
A06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0日以前,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A06,佯稱可透過「MTOOEX」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06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王道銀行帳戶
112年11月21日
9時39分許
5萬元
①A06警詢之證述(軍偵一卷第112-11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06)(軍偵一卷第110-111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06) (軍偵一卷第125-127頁)
④A06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一卷第116-117頁)
⑤A06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軍偵一卷第119-122頁)
⑥A06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旭超」、「陳靜怡」、「MTOOEX客戶經理吳浩宇」聊天紀錄與其LINE主頁(軍偵一卷第118-124頁)
⑦被告之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22-723頁)
4
A07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0日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旭超」聯繫A07,佯稱可透過「MTOOEX」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07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王道銀行帳戶
112年11月27日
11時31分許
5萬元
①A07警詢之證述(軍偵一卷第130-13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07) (軍偵一卷第128-129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07) (軍偵一卷第151-153頁)
④A07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軍偵一卷第136-137頁)
⑤A07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美琳」、「FB股市資訊Mr劉旭超」、「MTOOEX客戶經理吳浩宇」、群組「創富加強班VIP9」聊天紀錄截圖(軍偵一卷第137-150頁)
⑥被告之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22-723頁)
112年11月27日
11時33分許
4萬8,735元
5
A08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9日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沛雯」聯繫A08,佯稱可透過「MTOOEX」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08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王道銀行帳戶
112年11月21日
11時42分許
5萬元
①A08警詢之證述(軍偵一卷第156-15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08) (軍偵一卷第154-155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08) (軍偵一卷第173-178頁)
④A08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夏彤」聊天紀錄截圖 (軍偵一卷第159-168頁)
⑤A08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軍偵一卷第169-172頁)
⑥被告之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22-723頁)
⑦被告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37-738頁)
玉山銀行
112年11月29日
11時32分許
5萬元
112年11月29日
11時34分許
3萬299元
6
A09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A09,佯稱可透過下載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09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王道銀行帳戶
112年11月20日
11時31分許
5萬元
①A09警詢之證述(軍偵一卷第181-18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09) (軍偵一卷第179-180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09) (軍偵一卷第183-185頁)
④被告之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22-723頁)
7
A10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旭超」、「周依諾」聯繫A10,佯稱可透過「MTOOEX」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10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王道銀行帳戶
112年11月17日
10時15分許
10萬元
①A10警詢之證述(軍偵一卷第188-19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10) (軍偵一卷第186-187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10)(軍偵一卷第193-195頁)
④A10匯款及面交紀錄 (軍偵一卷第191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A10)(軍偵一卷第192頁)
⑥被告之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22-723頁)
8
A11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旭超」聯繫A11,佯稱可透過「MTOOEX」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11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元大銀行帳戶
112年11月16日
13時9分許
5萬元
①A11警詢之證述(軍偵一卷第198-20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11) (軍偵一卷第196-197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11)(軍偵一卷第203-207頁)
④A11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依娜」、「Antony張」、「小余」聊天紀錄截圖(軍偵一卷第201-202頁)
⑤A11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軍偵一卷第201頁)
⑥A11之「MTOOEX交易所」手機程式頁面(軍偵一卷第202頁)
⑦被告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33-735頁)
⑧被告之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22-723頁)
王道銀行帳戶
112年11月21日
11時5分許
5萬元
112年11月21日
11時11分許
5萬元
9
A01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沛琪」聯繫A01,佯稱可透過「BAETF」手機程式投資云云,致A01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華郵政帳戶
112年12月4日
21時21分許
5萬元
①A01警詢之證述(軍偵一卷第210-21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01) (軍偵一卷第208-209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01)(軍偵一卷第221-223頁、併他卷第193-208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陳報單(A01)(併他卷第165頁)
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A01)(併他卷第171頁)
⑥台灣證券公司現儲憑證收據(A01) (軍偵一卷第214頁)
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A01) (軍偵一卷第215頁)
⑧A01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軍偵一卷第216-220頁)
⑨A01匯款帳戶個資檢視(併他卷第161-163頁)
⑩A01提供之「BAETF」手機程式、泰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介紹、陳政義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軍偵一卷第216-220頁)
⑪A01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沛琪」、「政義(政大)」、「Vip線上…NO.1028」聊天紀錄翻拍照片(軍偵一卷第217-220頁)
⑫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A01)(併他卷第189頁)
⑬被告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30-731頁)
10
A1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A12,佯稱可透過「MTOOEX」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12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華郵政帳戶
112年11月17日
9時19分許
3萬元
①A12警詢之證述(軍偵一卷第226-22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12) (軍偵一卷第224-225頁)
③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12)(軍偵一卷第232-233頁)
④A12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恬美」聊天紀錄翻拍照片(軍偵一卷第229-231頁)
⑤被告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30-731頁)
11
A1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7日以前,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A13,佯稱可介紹網站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13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華郵政帳戶
112年11月17日
14時5分許
2萬元
①A13警詢之證述(軍偵一卷第236-23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13) (軍偵一卷第234-235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哈爾濱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13)(軍偵一卷第240-241頁)
④A13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軍偵一卷第239頁)
⑤被告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30-731頁)
12
A1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初聯繫A14,佯稱可透過「MTOOEX」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14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華郵政帳戶
112年11月20日
10時26分許
3萬元
①A14警詢之證述(軍偵一卷第244-24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14) (軍偵一卷第242-24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14)(軍偵一卷第247-248頁)
④被告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30-731頁)
13
A1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4日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Mr.劉旭超.」聯繫A15,佯稱可透過「MTOOEX」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15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華郵政帳戶
112年11月15日
11時53分許
5萬元
①A15警詢之證述(軍偵一卷第251-25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15) (軍偵一卷第249-250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哈爾濱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15)(軍偵一卷第255-258頁)
④被告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30-731頁)
112年11月15日
11時55分許
5萬元
14
A16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3日以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智博」聯繫A16,佯稱可透過「TRCOEXWA」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16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華郵政帳戶
112年11月29日
13時34分許
10萬元
①A16警詢之證述(軍偵一卷第261-26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16) (軍偵一卷第259-260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16)(軍偵一卷第270-271頁)
④A16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智博」、「林語嫣(報簽)」、「婉瑜」、假投資群組聊天紀錄與其LINE主頁(軍偵一卷第264-266頁)
⑤A16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軍偵一卷第266-269頁)
⑥被告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30-731頁)
112年11月29日
13時36分許
9萬8,387元
15
A1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3日以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旭超」聯繫A17,佯稱可透過「MTOOEX」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17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華郵政帳戶
112年11月24日
11時26分許
3萬元
①A17警詢之證述(軍偵一卷第273-27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17) (軍偵一卷第272-273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北門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17)(軍偵一卷第305頁)
④A17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旭超」、「MTOOEX客戶經理鍾旻志」、「星瑤」、群組「A17群組」聊天紀錄與其LINE主頁翻拍照片(軍偵一卷第276-296頁)
⑤A17之「MTOOEX」手機程式翻拍照片(軍偵一卷第280、286、297-298頁)
⑥A17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軍偵一卷第299-300、304頁)
⑦A17之ATM機台交易明細(軍偵一卷第301頁)
⑧A17女兒之玉山銀行大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翻拍照片(軍偵一卷第302頁)
⑨A17女兒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軍偵一卷第303頁)
⑩被告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30-731頁)
16
A18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左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旭超」聯繫A18,佯稱可透過「MTOOEX」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18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華郵政帳戶
112年11月20日
13時53分許
5萬元
①A18警詢之證述(軍偵一卷第308-31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18) (軍偵一卷第306-307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梅山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18)(軍偵一卷第323-326頁)
④A18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富之星VIP5-5」、「MTOOEX客戶經理:洪銘忠」、「阿曼」聊天紀錄與其LINE主頁翻拍照片(軍偵一卷第313-318頁)
⑤A18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軍偵一卷第319-320頁)
⑥A18之「MTOOEX」手機程式翻拍照片(軍偵一卷第320-322頁)
⑦被告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30-731頁)
17
A19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左右,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A19,佯稱可透過「MTOOEX」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19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華郵政帳戶
112年11月21日
10時7分許
5萬元
①A19警詢之證述(軍偵一卷第329-33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19) (軍偵一卷第327-328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19)(軍偵一卷第334-336頁)
④A19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軍偵一卷第333頁)
⑤被告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30-731頁)
18
A20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7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老師」聯繫A20,佯稱可透過「MTOOEX」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20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連線銀行帳戶
112年11月22日
11時17分許
5萬元
①蕭埦琦警詢之證述(軍偵一卷第339-34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蕭埦琦) (軍偵一卷第337-338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蕭埦琦)(軍偵二卷第357-358頁)
④蕭埦琦與通訊軟體「LINE」群組「紅線捕捉VIP13」、暱稱「夏彤」、「李墨涵」聊天紀錄與其LINE主頁(軍偵二卷第342-351頁)
⑤蕭埦琦之「MTOOEX」手機程式頁面(軍偵二卷第352-353頁)
⑥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郵政匯票申請書(蕭埦琦)(軍偵二卷第354-356頁)
⑦被告之LINE BANK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57-758頁)
⑧被告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30-731頁)
中華郵政帳戶
112年11月24日
10時2分許
5萬元
112年11月24日
10時3分許
3萬元
19
A21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義峰」聯繫A21,佯稱可透過「BAETF」手機程式投資云云,致A21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元大銀行帳戶
112年12月1日
10時14分許
25萬6,206元
①A21警詢之證述(軍偵二卷第361-36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21) (軍偵二卷第359-360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21)(軍偵二卷第372-373頁)
④A21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367、369頁)
⑤A21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軍偵二卷第369頁)
⑥元大銀行全行活期性存款代收款項存入憑條、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A21)(軍偵二卷第371頁)
⑦A21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Vip線上...NO.1028」聊天紀錄(軍偵二卷第368-369頁)
⑧被告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軍偵二卷第733-735頁)
20
A22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6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思佳」聯繫A22,佯稱可透過「MTOOEX」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22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元大銀行帳戶
112年11月20日
11時26分許

3萬元
①A22警詢之證述(軍偵二卷第376-38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22) (軍偵二卷第374-375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22)(軍偵二卷第391-393頁)
④A22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美琳」、「掏幣所」聊天紀錄(軍偵二卷第381-390頁)
⑤A22之「MTOOEX」手機程式頁面(軍偵二卷第382頁)
⑥被告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軍偵二卷第733-735頁)
21
A23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16日16時2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A23,佯稱可透過「MTOOEX」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23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元大銀行帳戶
112年11月21日
14時10分許
2萬元
①A23警詢之證述(軍偵二卷第396-39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23) (軍偵二卷第394-395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23)(軍偵二卷第399-400頁)
④A23之轉帳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398頁)
⑤被告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軍偵二卷第733-735頁)
22
A24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至8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A24,佯稱可透過「MTOOEX」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24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元大銀行帳戶
112年11月15日
11時3分許
5萬元
①A24警詢之證述(軍偵二卷第403-40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24) (軍偵二卷第401-402頁)
③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24)(軍偵二卷第413-414頁)
④A24與通訊軟體「LINE」群組「華爾街榮耀」聊天紀錄(軍偵二卷第406-410頁)
⑤A24之轉帳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411-412頁)
⑥被告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軍偵二卷第733-735頁)
112年11月17日
9時11分許
5萬元
23
A25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1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星瑤」聯繫A25,佯稱可透過「MTOOEX」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25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元大銀行帳戶
112年11月21日
9時21分許
1萬元
①A25警詢之證述(軍偵二卷第417-41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25) (軍偵二卷第415-416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後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25)(軍偵二卷第424-427頁)
④A25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星瑤」聊天紀錄(軍偵二卷第420-423頁)
⑤被告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軍偵二卷第733-735頁)
112年11月21日
9時35分許
1萬元
24
A26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左右,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A26,佯稱可透過「MTOOEX」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26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玉山銀行帳戶
112年11月17日
13時17分許
10萬元
①A26警詢之證述(軍偵二卷第430-4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26) (軍偵二卷第428-429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26)(軍偵二卷第443-447頁)
④A26之「MTOOEX」手機程式頁面(軍偵二卷第439頁)
⑤A26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老師」、「李墨涵」、「MTOOEX-陳軒琪」、「老朱」、「台灣反詐騙網路技術服務」、「夏彤」、群組「榮耀戰隊」聊天紀錄(軍偵二卷第439-441頁)
⑥ZomFast USDT交易買賣證明單(A26)(軍偵二卷第434-438頁)
⑦A26之ATM機台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441頁) 
⑧永豐銀行新臺幣匯出匯款申請單收執聯(A26)(軍偵二卷第442頁)
⑨被告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37-738頁)
25
A2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8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A27,佯稱可透過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27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玉山銀行帳戶
112年11月29日
14時26分許
4萬9,754元
①A27警詢之證述(軍偵二卷第450-45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27) (軍偵二卷第448-449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好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27)(軍偵二卷第452-453頁)
④被告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37-738頁)
26
A28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9日9時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葉駿豐」聯繫A28,佯稱可透過「MTOOEX」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28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玉山銀行帳戶
112年11月17日
9時27分許
5萬元
①A28警詢之證述(軍偵二卷第456-46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28) (軍偵二卷第454-455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28)(軍偵二卷第473-475頁)
④A28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曼」、「掏幣所」、未知群組聊天紀錄(軍偵二卷第463-465頁)
⑤A28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麥寮鄉農會匯款申請書(軍偵二卷第466-472頁)
⑥被告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37-738頁)
27
A29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5日左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旭超」聯繫A29,佯稱可透過「MTOOEX」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29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玉山銀行帳戶
112年11月27日
13時4分許
10萬328元
①A29警詢之證述(軍偵二卷第478-48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29) (軍偵二卷第476-477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29) (軍偵二卷第488-489頁)
④被告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37-738頁)
28
A30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日19時43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旭超」聯繫A30,佯稱可透過「MTOOEX」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30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112年11月22日
10時4分許
3萬元
①A30警詢及準備程序之證述(軍偵二卷第491-49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30) (軍偵二卷第490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30)(軍偵二卷第500-501頁)
④A30與未知詐欺集團人員之LINE聊天紀錄(軍偵二卷第497-498頁)
⑤A30之轉帳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496頁)
⑥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A30) (軍偵二卷第499頁)
⑦被告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46-749頁)
29
A31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5日9時2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佰鑫」聯繫A31,佯稱可透過「MTOOEX」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31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112年11月17日
9時38分許
5萬元
①A31警詢之證述(軍偵二卷第504-50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31) (軍偵二卷第502-503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31)(軍偵二卷第514-518頁)
④A31之轉帳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507-509頁)
⑤A31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恬美」、「投資指南針」、「林宛瑩」、「楊佰鑫」、未知詐欺集團人員聊天紀錄(軍偵二卷第508-512頁)
⑥A31之「MTOOEX」網站頁面(軍偵二卷第512頁)
⑦A31與詐欺集團成員面交相對位置手機翻拍照片(軍偵二卷第513頁)
⑧被告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46-749頁)
⑨被告之LINE BANK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57-758頁)
連線銀行帳戶
112年11月21日
9時21分許
5萬元
112年11月21日
9時26分許
5萬元
30
A3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旭超」聯繫A32,佯稱可透過「MTOOEX」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32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112年11月22日
15時5分許
3萬元
①A32警詢之證述(軍偵二卷第521-523頁、軍偵二卷第534-53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32) (軍偵二卷第519-520、532-533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32)(軍偵二卷第528-531、542-544頁)
④A32之轉帳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524、541頁)
⑤「MTOOEX」手機程式介紹(軍偵二卷第527頁)
⑥通訊軟體「LINE」群組「華爾街榮耀VIP6-4」、暱稱「劉旭超」主頁(軍偵二卷第525-526頁)
⑦A32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美琳」、「MTOOEX客戶經理林嘉耀」聊天紀錄(軍偵二卷第537-540頁)
⑧被告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46-749頁)
31
A3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旭超」聯繫A33,佯稱可透過APP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33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112年11月20日
10時16分許
5萬元
①A33警詢之證述(軍偵二卷第547-55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33) (軍偵二卷第545-546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33)(軍偵二卷第572-574頁)
④A33之轉帳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552-555、571頁)
⑤A33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天上鑫商行」、「星瑤」聊天紀錄(軍偵二卷第556-570頁)
⑥被告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46-749頁)
32
A34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Mr-劉旭超」聯繫A34,佯稱可透過「MTOOEX」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34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112年11月17日
10時47分許
5萬元
①A34警詢之證述(軍偵二卷第577-579頁、軍偵二卷第580-582頁、軍偵二卷第58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34) (軍偵二卷第575-576頁)
③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34)(軍偵二卷第597-598頁)
④A34之「MTOOEX」手機程式頁面(軍偵二卷第584、591頁)
⑤A34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柳妍」、「天上鑫商行」聊天紀錄(軍偵二卷第584-596頁)
⑥被告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46-749頁)
33
A03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佰鑫」聯繫A035,佯稱可透過「MTOOEX」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035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112年11月17日
12時15分許
2萬元
①A035警詢之證述(軍偵二卷第601-60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曾林鎂麗) (軍偵二卷第599-600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曾林鎂麗)(軍偵二卷第613-616頁)
④曾林鎂麗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軍偵二卷第604頁)
⑤曾林鎂麗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軍偵二卷第605-606頁)
⑥曾林鎂麗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漲停雷達VIP59」、「楊佰鑫」、「林雅雯」、「安琳」、「MTOOEX-張成慶」聊天紀錄與其LINE主頁(軍偵二卷第607-612頁)
⑦被告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46-749頁)
34
A36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5日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佰鑫」聯繫A36,佯稱可透過「MTOOEX」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36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112年11月16日
9時28分許
1萬元
①A36警詢之證述(軍偵二卷第619-62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36)(軍偵二卷第617-618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36)(軍偵二卷第632-634頁)
④A36之轉帳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622-623頁)
⑤A36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金滿億認證幣商」、「MTOOEX-張成慶」聊天紀錄(軍偵二卷第623-631頁)
⑥被告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46-749頁)
35
A37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0日17時4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旭超」聯繫A37,佯稱可透過「MTOOEX」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37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將來銀行帳戶
112年11月24日
12時10分許
5萬元
①A37警詢之證述(軍偵二卷第637-63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37) (軍偵二卷第635-636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海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37)(軍偵二卷第648-650頁)
④A37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智富大講堂VIP10-2」、「劉旭超」、「MTOOEX客戶經理黃柏睿」聊天紀錄與其LINE主頁(軍偵二卷第640-642頁)
⑤A37之「MTOOEX」手機程式頁面(軍偵二卷第642頁)
⑥A37之轉帳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643-647頁)
⑦A37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軍偵二卷第647頁)
⑧被告之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52頁)
36
A38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5日17時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旭超」聯繫A38,佯稱可透過「MTOOEX」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38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連線銀行帳戶
112年11月27日
9時54分許
3萬元
①林麗蛾警詢之證述(軍偵二卷第653-65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38) (軍偵二卷第651-652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38)(軍偵二卷第662頁)
④A38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沈清月」、「劉旭超」、「依娜」、「天上鑫商行」、「MTOOEX王柏鈞」聊天紀錄與其LINE主頁(軍偵二卷第656-659頁)
⑤A38之「MTOOEX」手機程式頁面(軍偵二卷第656-657頁)
⑥A38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軍偵二卷第660-661頁)
⑦被告之LINE BANK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57-758頁)
37
A39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6日以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旭超」聯繫A39,佯稱可透過手機程式投資股票云云,致A39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連線銀行帳戶
112年11月16日
14時49分許
5萬元
①A39警詢之證述(軍偵二卷第666-66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A39) (軍偵二卷第663-665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39)(軍偵二卷第669-675頁)
④被告之LINE BANK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57-758頁)
38
A40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旭超」聯繫A40,佯稱可透過「MTOOEX」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40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連線銀行帳戶
112年11月20日
9時1分許
5萬元
①A40警詢之證述(軍偵二卷第678-68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40) (軍偵二卷第676-677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40)(軍偵二卷第684-686頁)
④被告之LINE BANK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57-758頁)
39
A41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0日以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鴻飛」聯繫A41,佯稱可透過「TACOEX」手機程式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41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連線銀行帳戶
112年11月29日
13時8分許
5萬元
①A41警詢之證述(軍偵二卷第689-69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41) (軍偵二卷第687-688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41)(軍偵二卷第693-696頁)
④被告之LINE BANK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57-758頁)
112年11月29日
13時10分許
4萬9,570元
40
A42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旭超」聯繫A42,佯稱可透過「MTOOEX」APP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A42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連線銀行帳戶
112年11月16日
15時13分許
5萬元
①A42警詢之證述(軍偵二卷第700-707頁、軍偵二卷第708-70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42) (軍偵二卷第697-699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42)(軍偵二卷第711-713頁)
④A42之轉帳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10頁)
⑤被告之LINE BANK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軍偵二卷第757-758頁)
41
陳遠達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3日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遠達,佯稱可透過「MTOOEX」APP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陳遠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王道銀行
112年11月29日14時24分許
5萬元
①陳遠達警詢之證述(併偵三卷第51-5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併偵三卷第39-50頁)
③陳遠達與通訊軟體「LINE」詐欺集團成員聊天紀錄、轉帳交易明細(併偵三卷第55-60頁)
④被告之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併偵三卷第21-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