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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0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基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952號、114年度偵字第14948號、114年度偵字第17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基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黃偉竣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竣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