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0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基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952號、114年度偵字第14948號、114年度偵字第17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基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黃偉竣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竣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