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4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重賢
曾祥瑋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軍少連偵字第6號、113年度偵字第35048號、113年度偵字第35049號、113年度偵字第35225號、113年度偵字第35226號、113年度偵字第35439號、113年度偵字第35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卓重賢、曾祥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