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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4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重賢



            曾祥瑋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軍少連偵字第6號、113年度偵字第35048號、113年度偵字第35049號、113年度偵字第35225號、113年度偵字第35226號、113年度偵字第35439號、113年度偵字第35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卓重賢、曾祥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