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緝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家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823號、112年度軍少連偵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家祥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改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吳致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