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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緝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家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823號、112年度軍少連偵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家祥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改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吳致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