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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泳陞



選任辯護人  洪紹頴律師
            洪紹倫律師
被      告  羅宏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355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4100號、第33534號、第35681號、第41191號、113年度偵字第4966號、第5732號、第9050號、第10503號、第11236號、第11597號、第12269號、第12434號、第17177號、第20205號、第20358號、第21878號、第22574號、第25638號、第26576號、第29464號、第29465號、第29466號、第29467號、第31932號、第35471號【下稱第一次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6906號【下稱第二次移送併辦】),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金簡字第22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泳陞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宏鈞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謝泳陞於民國109年11月3日,與「艾威比資訊開發有限公司」簽立「蜂會員系統使用合約書」成為該平台網路賣場之賣家(下稱本案網路賣場)。謝泳陞雖已預見網路賣場所產生之繳費代碼及虛擬帳戶帳號,與個人信用息息相關,形同金融收款帳號,若任意將網路賣場之帳號、密碼交予無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極可能遭他人冒名登入後,用以產生繳費代碼或虛擬帳戶帳號,而幫助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而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無足夠證據證明謝泳陞主觀上知悉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於110年8月24日前不詳時間,提供本案網路賣場之帳號、密碼交予「艾威比」及不詳本案詐欺成年成員使用。嗣本案詐欺成員取得本案網路賣場帳號、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使用本案網路賣場產製虛假之客戶訂單資料而取得「艾威比資訊開發有限公司」委由「數位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數支付)代為收款之超商繳費條碼及虛擬帳戶帳號,復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分別向附表一編號所示杜衍儒、林昱豪、何俊穎、潘禧、日翠舷、馮千恂、林芯彤、黎文迪、趙怡翔、曾宥文、呂明賢、林慈軒、蘇慈羚、陳苔芸、姬娃絲.姆雄、高蕾婷、蕭思芬、陳吉茂、林鎧祥、張天浩、陳郁含、蕭美鈴、虞瑞林、游昕萁、龐冬祥、高國勝、林宜筠、黃妙萱、柯元玉、張亞伶、王俊淯及黃紀南(下合稱杜衍儒等人),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方式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各以如附表一所示時間,繳款或匯款至各編號所示之超商繳費條碼或虛擬帳戶帳號,而隱匿此部分詐欺犯罪所得。
二、羅宏鈞已預見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0年9月8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身分證、健保卡、印章等個人身分證明資料提供予本案詐欺成員使用,並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以羅宏鈞名義登記為「鈞億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再由羅宏鈞以「鈞億興業有限公司」名義分別與第三方支付業者「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及合作金庫銀行簽訂代收代付特店暨特約商店約定書,復由本案詐欺成員,以鈞億興業有限公司名義產製虛假交易紀錄,而取得「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合作金庫銀行之申請收款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後(下稱本案合庫帳戶)。嗣本案詐欺成員取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0年9月8日18時34分許,撥打電話與呂安綺聯繫,佯稱:係購物網平台人員等語,因平台系統出問題,增加5筆交易紀錄,需配合匯款解除設定等語,致呂安綺陷於錯誤,於110年9月8日22時42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4,000元至本案合庫帳戶,而隱匿此部分詐欺犯罪所得。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所引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經當事人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67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經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既無違法取得情事,復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部分(被告謝泳陞被訴部分)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泳陞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59頁、第517頁),核與證人杜衍儒等人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見警一卷第105至112頁、警二卷第29至35頁、警三卷第39至42頁、警四卷第1至2頁、第2至5頁、警六卷第7至8頁、警七卷第4至6頁、警八卷第3至9頁、警九卷第15至19頁、警十卷第3至4頁、警十一卷第15至17頁、警十二卷第3至6頁、警十三卷第42至44頁、第75至76頁、第85至86頁、警十三卷第103至105頁、偵二卷第11至19頁、偵三卷第9至12頁、偵四卷第9至13頁、偵十三卷第33至35頁、第51至52頁、第70至71頁、偵十七卷第15至26頁、偵十九卷第37至43頁、偵二十卷第15至17頁、偵二十一卷第9至12頁、偵二十二卷第7至8頁、偵二十三卷第7至8頁、偵二十四卷第5至7頁、偵二十五卷第25至29頁、偵二十六卷第65至75頁、第107至109頁),並有被告謝泳陞之蜂會員系統使用合約書(見警一卷第17至23頁)、蜂會員系統終止合約書(見偵一卷第147頁)、數支付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見警一卷第25至42頁)、超商繳費條碼規則(公版)(見偵二卷第375至379頁)、110年10月到113年3月謝泳陞平台產生之繳款代碼或虛擬帳號表(見偵一卷第131至132頁),及附表一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足憑,足認被告謝泳陞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謝泳陞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犯罪事實部分(被告羅宏鈞被訴部分)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宏鈞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517頁),核與證人呂安綺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見警一卷第123至125頁),並有呂安綺提出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警一卷第151至155頁)、鈞億興業有限公司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見警一卷第47至58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14年1月22日合金前鎮字第1140000033號函(見本院卷第31至36頁)、本案合庫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377頁)、合作金庫銀行代收代付特店暨特約商店約定書(見警一卷第61至71頁)、合作金庫銀行特約商店綜合約定書(見警一卷第73至89頁)、鈞億興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設定登記表(見警一卷第91至93頁)、鈞億興業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見警一卷第100至103頁)、高雄市政府110年7月20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052727300號函(見警一卷第94至99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羅宏鈞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羅宏鈞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其中包括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114年度台上字第65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主刑之重輕標準,係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刑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參照)。
 ㈡被告謝泳陞、羅宏鈞(下合稱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修正前為第14條)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即行為時)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又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修正前為第16條第2項)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行為時即107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中間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裁判時法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㈢就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之情形:
 ⒈依行為時法(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及107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依被告2人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定刑度最高為7年有期徒刑。而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均應依107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復依幫助犯規定減輕其刑後,被告2人依修正前規定之處斷刑上限為有期徒刑5年(以本案情形而言,即不得科以超過刑法第339條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即5年有期徒刑之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參照)。
 ⒉依中間時法(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及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被告2人均無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並依幫助犯規定減輕其刑後,修正前規定之處斷刑上限為有期徒刑5年。
 ⒊依裁判時法(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及第23條第3項規定):依被告2人裁判時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之法定刑度最高則為5年有期徒刑。而被告2人均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適用,並依幫助犯規定減輕其刑後。被告2人依修正後規定之處斷刑上限為有期徒刑4年11月。
 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參照),認依裁判時法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2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被告謝泳陞以一提供本案網路賣場帳號及密碼之行為,幫助本案詐欺成員詐欺附表一所示杜衍儒等人,且使該員得順利取得而隱匿此部分贓款,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被告羅宏鈞則以一擔任「鈞億興業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行為幫助本案詐欺成員詐欺告訴人呂安綺,且使該員得順利取得而隱匿此部分贓款,亦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均分別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三、被告2人均係幫助犯,本院認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分別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末以第一次移送併辦及第二次移送併辦部分,均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關於被告謝泳陞之犯罪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均係智識程度正常之成年人,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對於國內現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自有所認知,猶率爾將網路賣場之帳號密碼交付予不詳之人使用或依不詳之人指示擔任人頭公司負責人,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另就被告2人分別考量:
 ㈠被告謝泳陞將本案網路賣場控制權交予本案詐欺成員,幫助本案詐欺成員詐騙附表一所示32名被害人,並造成杜衍儒等人分別受有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財產損害。惟念及被告謝泳陞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與部分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另行退款(調解及履行情形詳附表二所載),認被告謝泳陞犯後尚有彌補告訴人之誠意,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謝泳陞所陳之智識程度、工作、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520頁)、如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見本院卷第397至40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㈡被告羅宏鈞擔任鈞億興業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並簽署前揭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及代收代付特店暨特約商店約定書,幫助本案詐欺成員詐騙告訴人呂安綺,並造成告訴人呂安綺受有上揭財產損害。惟念及被告羅宏鈞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羅宏鈞未與告訴人呂安綺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所陳之智識程度、工作、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520頁)、如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見本院卷第407至40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
一、犯罪所得
 ㈠被告謝泳陞部分:
  查被告謝泳陞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提供本案網路賣場帳號密碼給對方,說每單成交會給我金額的1%,有些報酬我沒有拿到,我總共獲得約1萬元的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核屬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惟本院審酌被告與附表二所示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實際賠償之金額已逾1萬元,認如再予宣告沒收,尚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被告上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被告羅宏鈞部分:
  查被告羅宏鈞供稱:對方本來說要給我2萬元,但我後來沒有拿到,我就跟對方說我不要當負責人,我也沒有去報警等語(見本院卷第61頁)。雖據被告羅宏鈞所述:其係為取得2萬元報酬始擔任鈞億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等語(見本院卷第61頁),被告羅宏鈞卻對於對方事後未依約給付報酬一事置之不理,未曾嘗試與對方索討或向警方報案,顯與常情不符,惟卷內終無證據證明被告羅宏鈞確已因本案犯行獲取任何金錢對價而有犯罪所得,自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
二、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按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學理上稱此規定為過苛調節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不問實體規範為刑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復不論沒收標的為原客體或追徵其替代價額,同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1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匯入或繳納之詐欺款項及告訴人呂安綺匯入本案合庫帳戶之款項,核屬洗錢行為之財物,本應依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逕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然本院審酌上開款項匯入或繳納之款項,實際上均由本案詐欺成員取走或支配,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仍保有上開款項,是本院認如對被告2人宣告沒收此部分款項,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檢察官余彬誠移送併辦,檢察官李白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偉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提告)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繳費時間
金額(新臺幣)
虛擬帳戶/繳費條碼
證據出處
備註
1
杜衍儒(提告)
110年8月24日14時12分許
本案詐欺成員向杜衍儒佯稱:有Iphone12手機要販賣等語,並提供右列所示繳費條碼供杜衍儒繳款,致杜衍儒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所示繳費條碼繳款右列金額。
110年8月24日14時12分許
1萬6,000元
SZZ00000000000000(聲請意旨誤載為SZZ00000000000000)
⒈繳款證明單
⒉數支付科技公司回覆
⒊數支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9日回復雄檢信露雅112偵33534字0000000000號函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
2
林昱豪(提告)

111年10月5日18時許
本案詐欺成員向林昱豪佯稱:先儲值才能進VIP群組看牌,可進TU娛樂城、RG富遊娛樂城APP投注539或百家樂贏錢等語,並提供右列虛擬帳戶供林昱豪儲值,致林昱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
⑴111年10月14日20時57分許
111年10月14日21時5分許
⑴2萬元
8,500元

⑴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⑵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⒈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⒉林昱豪與謝泳陞之退款證明書
⒊彰化商業銀行立德分行112年5月31日彰立德字第11200104號函【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之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3
何俊穎(提告)
110年8月24日14時12分許
本案詐欺成員向何俊穎佯稱:在博奕網站儲值,有人會幫忙代為操作獲利等語,並提供右列繳費條碼供何俊穎儲值,致何俊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繳費條碼繳款右列金額。

⑴112年1月31日1時32分
⑵112年1月31日1時32分
⑶112年1月31日1時32分
⑷112年1月31日1時32分
⑸112年1月31日1時32分
⑹112年1月31日1時32分
⑺112年1月31日1時32分
⑻112年1月31日1時32分
⑼112年1月31日1時32分
⑽112年1月31日1時32分
⑾112年2月2日5時43分
⑿112年2月2日5時43分
⒀112年2月2日5時43分
⒁112年2月2日5時43分
⒂112年2月2日5時43分
⒃112年2月2日5時43分
⒄112年2月2日5時43分
⒅112年2月2日5時43分
⒆112年2月2日5時43分
⒇112年2月2日5時43分
⑴1萬元
⑵1萬元
⑶1萬元
⑷1萬元
⑸1萬元
⑹1萬元
⑺1萬元
⑻1萬元
⑼1萬元
⑽1萬元
⑾1萬元
⑿1萬元
⒀1萬元
⒁1萬元
⒂1萬元
⒃1萬元
⒄1萬元
⒅1萬元
⒆1萬元
⒇1萬元
⑴SZ000000000000
⑵SZ000000000000
⑶SZ000000000000
⑷SZ000000000000
⑸SZ000000000000
⑹SZ000000000000
⑺SZ000000000000
⑻SZ000000000000
⑼SZ000000000000
⑽SZ000000000000
⑾SZ000000000000
⑿SZ000000000000
⒀SZ000000000000
⒁SZ000000000000
⒂SZ000000000000
⒃SZ000000000000
⒄SZ000000000000
⒅SZ000000000000 
⒆SZ000000000000
⒇SZ000000000000
⒈超商繳費紀錄、對話紀錄
⒉數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之回函
⒊數支付回函有關『周慶明』20筆超商代碼繳費之資料及訂單明細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4
潘禧(提告)
112年3月16日19時56分許
本案詐欺成員向潘禧佯稱:在MASK網站註冊並儲值,可進行投資操作等語,並提供右列繳費條碼供潘禧儲值,致潘禧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繳費條碼繳款右列金額。
⑴112年3月23日22時15分許
⑵112年3月24日17時54分許
⑶112年3月24日17時51分許
⑴1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⑴0000000D0-000000FKZHYVIJ00-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D0-000000FKZHYWVC00-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K0-000000KEZHZPYA01-Z00000000000000

⒈超商繳款紀錄單、對話紀錄
⒉尚達投資顧問代理操盤契約協定書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5
日翠舷(提告)
112年2月8日10時許
本案詐欺成員向日翠舷佯稱:在投資網站註冊並儲值,可代為操盤,要提領需先繳款等語,並提供右列繳費條碼供日翠舷儲值、繳費,致日翠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繳費條碼繳款右列金額。
⑴113年3月24日19時20分許
⑵113年3月24日19時26分許
⑶113年3月24日19時34分許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⑴0000000D0-000000FKZHYX3F00-000000000000000(交易代碼:SZF-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D0-000000FKZHYX3U00-000000000000000(交易代碼:SZF-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D0-000000FKZHYX4H00-000000000000000(交易代碼:SZF-00000000000000)
⒈郵局存摺、超商繳款紀錄、交易紀錄
⒉退款證明書
⒊數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之回函
⒋數支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日雄檢信露雅112偵41191字第1139015107號函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6
馮千恂(提告)
112年8月24日20時許
本案詐欺成員向馮千恂佯稱:可投資運彩等語,並提供右列虛擬帳戶供馮千恂繳費,致馮千恂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
⑴112年9月2日20時42分許
⑵112年9月11日20時14分許
⑴1萬元
⑵8,000元
⑴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⑵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⒈匯款紀錄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0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423257號函
⒊數支付代收款交易紀錄查詢結果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7
林芯彤(提告)
112年11月25日15時許
本案詐欺成員向林芯彤佯稱:因辦理貸款,帳戶遭凍結,需繳交修改帳號工本費等語,並提供右列繳費條碼供林芯彤繳費,致林芯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繳費條碼繳款右列金額。
112年11月25日21時10分許
5,000元
121125KKV-00100AA8474C0000-000000000000000

超商繳費明細及對話紀錄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8
黎文迪(提告)
112年9月8日
本案詐欺成員向黎文迪佯稱:要約見面,需先繳交保證金等語,並提供右列繳費條碼供黎文迪繳費,致黎文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繳費條碼繳款右列金額。
112年9月10日21時19分許
2萬元
0000000D0-000000FKZ15KDP00-000000000000000
⒈對話紀錄
⒉繳費條碼查詢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9
趙怡翔(提告)
112年11月25日14時14分許
本案詐欺成員向趙怡翔佯稱:因辦理貸款操作錯誤致帳戶遭凍結,需繳款才可以解凍等語,並提供右列繳費條碼供趙怡翔繳費,致趙怡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繳費條碼繳款右列金額。
112年11月25日14時14分許
5,000元
0000000D0-000000FKZIAZ6V01-BZ0000000000000
⒈對話紀錄
⒉超商繳費明細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10
曾宥文(提告)
112年12月9日0時許
本案詐欺成員向曾宥文佯稱:幫忙賣手機可抽成,需先繳交訂金等語,並提供右列繳費條碼供曾宥文繳費,致曾宥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繳費條碼繳款右列金額。
112年12月9日3時42分許
4,000元
0000000D0-000000FKZID1HS01-Z00000000000000
(交易代碼:SZF-00000000000000)
⒈對話紀錄
⒉超商繳費明細
⒊數支付回函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11
呂明賢
112年12月30日20時40分許
本案詐欺成員向呂明賢佯稱:辦理貸款要繳交押金等語,並提供右列繳費條碼供被害人呂明賢繳費,致被害人呂明賢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繳費條碼繳款右列金額。
113年1月8日18時3分許
5,000元
0000000D0-000000FKZII03R00-000000000000000
(交易代碼:SZF-00000000000000)
⒈對話紀錄
⒉超商繳費明細
⒊數支付回函
⒋退款證明書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12
林慈軒(提告)
112年9月8日10時50分許
本案詐欺成員向林慈軒佯稱:繳款可探供投資訊息等語,並提供右列繳費條碼供林慈軒繳費,致林慈軒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繳費條碼繳款右列金額。
⑴112年9月8日18時28分許
⑵112年9月8日18時28分許
⑶112年9月8日20時41分許

⑴2萬元
⑵1萬元
⑶2萬元

⑴0000000D0-000000FKZI5G0000-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D0-000000FKZI5GIV00-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D0-000000FKZI5GRL01-1Z0000000000000
⒈對話紀錄
⒉超商繳費明細
⒊數支付回函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13
蘇慈羚(提告)
112年9月6日18時9分許
本案詐欺成員向蘇慈羚佯稱:要辦貸款需先繳費等語,並提供右列繳費條碼供蘇慈羚繳費,致蘇慈羚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繳費條碼繳款右列金額。
112年9月6日19時13分
1萬元
0000000D0-000000FKZI5D0000-000000000000000
(交易代碼:SZF-00000000000000)



⒈對話紀錄
⒉超商繳費明細
⒊退款證明書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14
陳苔芸(提告)
112年上半年間
本案詐欺成員向陳苔芸佯稱:可在博奕網站儲值進行操作等語,並提供右列虛擬帳戶供陳苔芸儲值,致陳苔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
113年1月18日18時59分
3,000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戶
(交易代碼:SZF-00000000000000)
⒈LINE對話紀錄
⒉匯款交易明細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15
姬娃絲.姆雄(提告)
112年11月21日15時許
本案詐欺成員向姬娃絲.姆雄佯稱:辦理貸款帳戶遭凍結,需繳款才可以解凍等語,並提供右列繳費條碼供姬娃絲.姆雄繳費,致姬娃絲.姆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繳費條碼繳款右列金額。
112年11月22日10時39分
5,000元
0000000D0-000000FKZIAF0Y000-000000000000000
(交易代碼:SZF-00000000000000)
⒈對話紀錄
⒉超商繳費明細
⒊退款證明書
⒋數支付回函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16
高蕾婷(提告)
112年9月5日
本案詐欺成員向高蕾婷佯稱:可提供運彩分析及代下注,需匯款購買賽事分析結果等語,並提供右列虛擬帳戶供高蕾婷繳費,致高蕾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
⑴112年9月7日22時40分
⑵112年9月5日19時30分
⑶112年9月6日19時47分
⑴1萬元
⑵1萬元
⑶1萬元
⑴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⑵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17
蕭思芬(提告)
112年11月間
本案詐欺成員向蕭思芬佯稱:因辦理貸款操作失誤致帳戶遭凍結,要解凍完成貸款程序,需付相關費用等語,並提供右列繳費條碼供蕭思芬繳費,致蕭思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繳費條碼繳款右列金額。
112年11月21日14時58分
2萬元
0000000D0-000000FKZIAAAH00-000000000000000
(交易代碼:SZZ0000000000000)
⒈轉帳交易明細
⒉對話紀錄
⒊超商繳費明細
⒋數支付回函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18
陳吉茂(提告)
112年9月9日9時許
本案詐欺成員向陳吉茂佯稱:因辦理貸款致帳戶遭凍結,需繳費解凍帳戶等語,並提供右列繳費條碼供陳吉茂繳費,致陳吉茂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繳費條碼繳款右列金額。
⑴112年9月10日18時10分
⑵112年9月11日17時41分

⑴1萬元
⑵1萬元
⑴0000000D0-000000FKZI5K2Z00-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D0-000000FKZI5LSS00-000000000000000

⒈對話紀錄
⒉超商繳費明細
⒊數支付回函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19
林鎧祥(提告)
110年9月間
本案詐欺成員向林鎧祥佯稱:有AI分析系統可分析投資動項,可匯款投資獲利等語,並提供右列虛擬帳戶供(匯款,致林鎧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
⑴110年10月27日18時22分
⑵110年10月27日18時31分
⑶110年10月28日13時53分(移送併辦意旨誤載為18時56分,應予更正)
⑷110年10月28日13時56分(移送併辦意旨誤載為18時56分,應予更正)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5萬元
⑷2萬7,300元
⑴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⑵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⑶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⑷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⒈存款交易明細
⒉對話紀錄
⒊數支付回函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20
張天浩(提告)
112年8月13日12時38分許
本案詐欺成員向張天浩佯稱:因在購買遊戲帳號之「IGN」交易平台操作錯誤致平台帳戶遭凍結,需繳款才能解凍等語,並提供右列繳費條碼供張天浩繳費,致張天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繳費條碼繳款右列金額。
112年8月13日21時17分
2萬元
0000000D0-000000FKZ147E000-000000000000000
(交易代碼:SZZ00000000000000)
數支付回函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21
陳郁含(提告)
112年9月8日
本案詐欺成員向告訴人陳郁含佯稱:可匯款投資運彩等語,並提供右列虛擬帳戶供陳郁含儲值及繳費,致陳郁含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
112年9月8日19時36分
2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對話紀錄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22
蕭美鈴(提告)

112年11月22日18時20分許
本案詐欺成員向蕭美鈴佯稱:賣優惠手機等語,並提供右列繳費條碼供蕭美鈴繳費,致蕭美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繳費條碼繳款右列金額。
112年11月22日19時38分
5,000元
0000000D0-000000FKZIAICP00-000000000000000
⒈對話紀錄
⒉繳費明細收據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23
虞瑞林(提告)
113年2月21日15時許
本案詐欺成員向虞瑞林佯稱:在買賣平台出金,要先繳款等語,並提供右列繳費條碼供虞瑞林繳費,致虞瑞林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繳費條碼繳款右列金額。
113年3月16日20時4分
1萬8ㄝ000元
0000000D0-000000FKZIRVK301-3Z0000000000000
(交易代碼:SZZ00000000000000)
⒈對話紀錄
⒉繳費明細收據
⒊數支付回函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24
游昕萁(提告)
113年1月初
本案詐欺成員向游昕萁佯稱:辦理貸款需先繳交保證金等語,並提供右列繳費條碼供游昕萁繳費,致游昕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繳費條碼繳款右列金額。
⑴113年1月28日19時28分
⑵113年1月29日10時1分
⑴5000元
⑵1萬元
⑴130129KKV-002100A5613D0000-00000Z000000000
⑵客戶代號:SZZ00000000000000
⒈對話紀錄
⒉繳費明細收據
⒊轉帳交易明細
⒋數支付回函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25
龐冬祥
112年11月22日19時許
本案詐欺成員向龎冬祥佯稱:辦理貸款需購買點數等語,並提供右列繳費條碼供被害人龎冬祥繳費,致被害人龎冬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繳費條碼繳款右列金額。
⑴113年11月23日21時18分
⑵113年11月23日21時18分

⑴2萬元
⑵5,000元
⑴121123KKV-00183AA1796C0000-000000000000000
⑵121123KKV-00184AA6363C0000-000000000000000
⒈對話紀錄
⒉繳費明細收據
⒊數支付回函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26
高國勝(提告)
113年3月間
本案詐欺成員向高國勝佯稱:至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等語,並提供右列繳費條碼供高國勝繳費,致高國勝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繳費條碼繳款右列金額。
⑴113年3月11日20時31分
⑵113年3月12日21時49分
⑶113年3月13日15時4分
⑷113年3月13日15時4分
⑸113年3月13日19時7分
⑹113年3月13日19時10分

⑴1,200元
⑵1萬6,000元
⑶2萬元
⑷8,000元
⑸1萬4,000元
⑹2萬元

⑴130311KKV-004030C76240D000-000000000000000 
⑵130312KKV-001700C5027D0000-0000Z0000000000 
⑶130313KKV-001510C7840D0000-000000000000000
⑷130313KKV-006390C9478D0000-000000000000000 
⑸130313KKV-001190C9190D0000-000000000000000 
⑹130313KKV-001670C7400D0000-00000Z000000000

⒈繳費明細收據
⒉數支付回函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27
林宜筠(提告)
113年2月間
本案詐欺成員向林宜筠佯稱:匯款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並提供右列繳費條碼供林宜筠繳費,致林宜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繳費條碼繳款右列金額。
113年2月6日14時7分
1萬元
0000000D0-000000FKZINEYD00-000000000000000



⒈繳費明細收據
⒉對話紀錄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28
黃妙萱(提告)
113年1月26日
本案詐欺成員向黃妙萱佯稱:可繳款進行投資等語,並提供右列繳費條碼供繳費,致黃妙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繳費條碼繳款右列金額。
113年2月1日15時56分
1萬元
0000000D0-000000FKZILOXL00-000000000000000
⒈繳費明細收據
⒉對話紀錄
⒊數支付回函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29
柯元玉(提告)
112年12月間
本案詐欺成員向柯元玉佯稱:因辦理貸款時資料輸入錯誤,需儲值才能修改資料等語,並提供右列繳費條碼供柯元玉繳費,致柯元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繳費條碼繳款右列金額。
⑴112年12月9日17時13分許
⑵112年12月9日17時13分許
⑶112年12月9日22時20分許
⑷112年12月10日16時33分許
⑸112年12月11日14時39分許
⑹112年12月12日12時12分許
⑺112年12月12日15時14分許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1萬元
⑷1萬元
⑸2萬元
⑹1萬4,000元
⑺1萬2,000元

⑴0000000D0-000000FKZID00000-000000000000000(交易代碼:SZZ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D0-000000FKZID48V01-9Z0000000000000(交易代碼:SZZ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D0-000000FKZID69L00-000000000000000(交易代碼:SZZ00000000000000)
⑷121210KKV-00167AB0805C0000-0000Z0000000000(交易代碼:SZZ00000000000000)
⑸0000000D0-000000FKZIDZRN00-000000000000000(交易代碼:167AB0805C3620)
⑹0000000D0-000000FKZID0000-000000000000000(交易代碼:SZZ00000000000000)
⑺0000000D0-000000FKZIDKW101-7Z0000000000000(交易代碼:SZZ00000000000000)
⒈繳費明細收據
⒉申辦貸款網頁畫面擷圖
⒊數支付回函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30
張亞伶(提告)
113年1月26日11時許
本案詐欺成員向張亞伶佯稱:申辦貸款的銀行帳戶有誤,致帳戶遭凍結,需以代碼儲值才能解凍等語,並提供右列繳費條碼供張亞伶繳費,致張亞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繳費條碼繳款右列金額。
113年1月27日16時4分許

1萬元

0000000D0-000000FKZJKXLF00-000000000000000
(交易代碼:SZZ00000000000000)
⒈繳費明細收據
⒉對話紀錄
⒊數支付回函
⒋退款證明書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31
王俊淯(提告)
112年12月3日16時許
本案詐欺成員向王俊淯佯稱:刷條碼繳費可以賺錢等語,並提供右列繳費條碼供王俊淯繳費,致王俊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繳費條碼繳款右列金額。
⑴113年12月23日19時05分許
⑵113年12月23日20時05分許
⑶113年12月23日20時09分許
⑷113年12月23日20時10分許
⑸113年12月23日20時18分許
⑹113年12月23日20時28分許
⑺113年12月23日22時25分許
⑻113年12月23日22時54分許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⑷2萬元
⑸2萬元
⑹2萬元
⑺1萬元
⑻1萬元

⑴0000000D0-000000FKZIFF0V01-8Z0000000000000(交易代碼:SZZ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D0-000000FKZIFFG000-000000000000000(交易代碼:SZZ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D0-000000FKZIFFHB01-Z00000000000000(交易代碼:SZZ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D0-000000FKZIFFHQ00-000000000000000(交易代碼:SZZ00000000000000)
⑸0000000D0-000000FKZIFFIU01-Z00000000000000(交易代碼:SZZ00000000000000)
⑹0000000D0-000000FKZIFFLY01-1Z0000000000000(交易代碼:SZZ00000000000000)
⑺0000000D0-000000FKZIFG0000-000000000000000(交易代碼:SZZ00000000000000)
⑻0000000D0-000000FKZIFGCN01-5Z0000000000000(交易代碼:SZZ00000000000000)

⒈繳費明細收據
⒉對話紀錄
⒊數支付回函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32
黃紀南(提告)
112年12月11日
本案詐欺成員向黃紀南佯稱:貸款需繳納手續費、保證人費用、押金等語,並提供右列繳費條碼供黃紀南繳費,致黃紀南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繳費條碼繳款右列金額。
112年12月11日15時16分許
6,000元
031211FKZIDEV601
⒈繳費明細收據
⒉對話紀錄
第二次移送併辦部分
附表二(被告謝泳陞與被害人調解情形)
編號
被害人(提告)
有無在本院成立調解
說明
1
杜衍儒(提告)
⒈本院113年6月25日調解筆錄(見本院卷第241至243頁)
⒉履行情形:迄至114年7月20日,已履行2,000元(見本院卷第281頁)
2
林昱豪(提告)

⒈調解期日林昱豪未到場,見本院報到單(見本院卷第139至141頁)
⒉惟謝泳陞已委託數支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款2萬8,500元予林昱豪,見退款證明書及退款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43至51頁)
3
何俊穎(提告)
⒈本院113年6月25日調解筆錄(見本院卷第151至153頁)
⒉履行情形:迄至114年7月10日,已履行3,000元(見本院卷第265頁)
4
潘禧(提告)
調解期日潘禧未到場,見本院報到單(見本院卷第139至141頁)
5
日翠舷(提告)
⒈調解期日日翠舷未到場,見本院報到單(見本院卷第139至141頁)
⒉惟謝泳陞已委託數支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款6萬元予日翠舷,見退款證明書及退款交易明細(見偵五卷第51至55頁)
6
馮千恂(提告)
調解期日馮千恂未到場,見本院報到單(見本院卷第139至141頁)
7
林芯彤(提告)
調解期日林芯彤未到場,見本院報到單(見本院卷第139至141頁)
8
黎文迪(提告)
調解期日黎文迪未到場,見本院報到單(見本院卷第139至141頁)
9
趙怡翔(提告)
⒈本院113年6月25日調解筆錄(見本院卷第151至153頁)
⒉履行情形:當場履行5,000元完畢。
10
曾宥文(提告)
⒈本院113年6月25日調解筆錄(見本院卷第149至150頁)
⒉履行情形:當場履行4,000元完畢。
11
呂明賢
⒈調解期日呂明賢未到場,見本院報到單(見本院卷第139至141頁)
⒉惟謝泳陞已委託數支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款5,000元予呂明賢,見退款證明書及退款交易明細(見偵五卷第51至55頁)
12
林慈軒(提告)
⒈本院113年6月25日調解筆錄(見本院卷第151至153頁)
⒉履行情形:迄至114年7月26日,已履行9,000元(見本院卷第267至269頁)
13
蘇慈羚(提告)
⒈本院113年6月25日調解筆錄(見本院卷第151至153頁)
⒉履行情形:迄至114年7月20日,已履行3,000元(見本院卷第271頁)
14
陳苔芸(提告)
⒈本院113年6月25日調解筆錄(見本院卷第149至150頁)
⒉履行情形:當場履行3,000元完畢。
15
姬娃絲.姆雄(提告)
⒈調解期日姬娃絲.姆雄未到場,見本院報到單(見本院卷第191至193頁)
⒉惟謝泳陞已委託數支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款5,000元予姬娃絲.姆雄,見退款證明書及退款交易明細(見偵十三卷第141至144頁)
16
高蕾婷(提告)
調解期日高蕾婷未到場,見本院報到單(見本院卷第191至193頁)
17
蕭思芬(提告)
⒈本院113年6月25日調解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1頁)
⒉履行情形:迄至114年7月20日,已履行2,000元(見本院卷第273頁)
18
陳吉茂(提告)
調解期日陳吉茂未到場,見本院報到單(見本院卷第191至193頁)
19
林鎧祥(提告)
調解期日林鎧祥未到場,見本院報到單(見本院卷第191至193頁)
20
張天浩(提告)
調解期日張天浩未到場,見本院報到單(見本院卷第191至193頁)
21
陳郁含(提告)
⒈本院113年6月25日調解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1頁)
⒉履行情形:迄至114年7月20日,已履行3,000元(見本院卷第275頁)
22
蕭美鈴(提告)

⒈本院113年6月25日調解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1頁)
⒉履行情形:迄至114年7月20日,已履行1,000元(見本院卷第277頁)
23
虞瑞林(提告)
虞瑞林不接受任何調解(見本院卷第195頁)
24
游昕萁(提告)
調解期日游昕萁未到場,見本院報到單(見本院卷第191至193頁)
25
龐冬祥
調解期日龐冬祥未到場,見本院報到單(見本院卷第191至193頁)
26
高國勝(提告)
調解期日高國勝未到場,見本院報到單(見本院卷第191至193頁)
27
林宜筠(提告)
調解期日林宜筠未到場,見本院報到單(見本院卷第231頁)
28
黃妙萱(提告)
⒈本院113年6月25日調解筆錄(見本院卷第241至243頁)
⒉履行情形:當場履行8,000元完畢。
29
柯元玉(提告)
調解期日柯元玉未到場,見本院報到單(見本院卷第231頁)
30
張亞伶(提告)
⒈本院113年6月25日調解筆錄(見本院卷第241至243頁)
⒉履行情形:迄至114年7月20日,已履行1,000元(見本院卷第279頁)
31
王俊淯(提告)
調解期日王俊淯未到場,見本院報到單(見本院卷第231頁)
32
黃紀南(提告)
調解期日黃紀南未到場,見本院報到單(見本院卷第2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