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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63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彥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方彥璋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進行審判程序,並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2月19日宣判,茲查本案就起訴範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