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22號
原 告 賓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昀宗
被 告 正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永在
被 告 蘇保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4年度易字第4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蘇保源部分,業經判決有罪;另就被告正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雖在本案未據檢察官起訴,而未經本院判決。然因原告起訴被告蘇保源為被告正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原告權利,被告2人就其所受損害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屬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指「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尚屬有據。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