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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569號
原     告   華自強
被     告   尹氏隆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6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尹氏隆海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行,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67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前揭法條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