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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易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孔信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6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孔信凱繳交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後釋放,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理 由
一、裁定理由如附件一所載。
二、被告經訊問後,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事由,惟本院審酌相關卷證,認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同法第101條之2之規定,逕命被告具保、限制住居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竣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