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秀蘭
選任辯護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鄭宇謙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謝秀蘭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謝秀蘭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5月28日宣判。茲因告訴人許惠珠於115年5月8日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具狀撤回告訴,爰就此部分裁定再開辯論。其他被訴部分則依原定程序辦理,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徐莉喬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