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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李黃秀蓮

訴訟代理人  李穎律師
被      告  陳益明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被      告  城市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昌
上列被告因陳益明過失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益明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7號),經原告對被告陳益明、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及城市交通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與被告陳益明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對被告之過失傷害告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因原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