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志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賴志倫涉嫌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茲扣案擬似仿冒「SESAME STREET 123(Logo)」、「TEDDY BEAR」商標公仔共60個,經鑑定均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3年度偵字第220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二、本案扣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美商芝麻街工作坊「SESAME STREET」商標及佳馳國際有限公司「TEDDY BEAR」商標之物品,有美商芝麻街工作坊出具之鑑定報告1份及佳馳國際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60至61頁、第65至67頁),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尚不因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影響該等仿冒商品之性質。是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故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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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仿冒美商芝麻街工作坊「SESAME STREET」商標之公仔 | | 115年度檢管字第196號扣押物品清單(聲沒卷第11頁) |
| 仿冒佳馳國際有限公司「TEDDY BEAR」商標之公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