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9號
原 告 沈森棠
沈羿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水城律師
余晉昌律師
吳宗霖律師
被 告 蘇揚智
鴻原電機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張雄偉
被 告 高世文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沈宗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交訴字第32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吳書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