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91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諦豐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陳維仁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濬詠律師
            黃湛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陳維仁於準備程序時已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依其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