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91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諦豐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陳維仁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濬詠律師
黃湛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陳維仁於準備程序時已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依其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