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3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承豪
選任辯護人 柯淵波律師
張碧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2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柯承豪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