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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3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承豪


選任辯護人  柯淵波律師
            張碧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2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柯承豪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