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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75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元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緝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志元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