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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詩侒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6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詩侒共同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被告陳詩侒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更正為「被告陳詩侒於警詢之供述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補充「告訴代理人余宗翰於警詢之指訴」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詩侒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被告與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蝦皮賣場員工,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韶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55條第1項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6658號
被   告 陳詩侒
選任辯護人 陳品勻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詩侒明知其在蝦皮拍賣網站上所販賣之手持風扇商品,未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申請商品驗證,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小米 Redmi Watch 4 3 Active 三星 fit3 創意錶帶 精品店」蝦皮賣場員工,基於對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前某時,在大陸地區不詳地點,由該賣場員工於上開蝦皮拍賣網站內刊登販售「夏季必備 新款 100檔高速 手持風扇 USB迷你便攜式 充電渦輪小風扇 桌面小電風扇 超製冷靜音風扇」商品,並在該商品規格「BSMI」欄位虛偽標示「R46314」證號(該證號實為翰寶商行之「汽車應急啟動行動電源」之商品驗證識別號碼),用以表彰前開商品業經標檢局檢驗合格之意思,而就該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嗣經翰寶商行員工於113年8月15日上網瀏覽上開賣場網頁後,察覺上開商品驗證識別號碼遭他人冒用,始悉上情。
二、案經翰寶商行即張淑蓮委託余宗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詩侒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復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3年10月8日蝦皮電商字第0241008040S號函所附蝦皮帳號申設資料、巨金認證科技有限公司簽收單、標檢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標檢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電子發票證明聯各1份及蝦皮拍賣網站擷圖2張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商品虛偽標記罪嫌。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小米 Redmi Watch 4 3 Active 三星 fit3 創意錶帶 精品店」蝦皮賣場員工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6   日
               檢 察 官 吳 韶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