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簡上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章富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章富麟傷害等案件,依據告訴人賴思穎請求對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15年3月2日所為114年度簡字第598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4年度偵字第26371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辯論終結後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完畢,告訴人具狀表達請求上訴人撤回上訴之意,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