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陳朝新
被 告 鄭家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6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