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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子銘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子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子銘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3年確定,並於民國108年4月2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5年7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74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