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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0號
原      告  上陞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福星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被      告  李育筠 
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法扶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