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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陞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福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育筠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5,6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