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洪郁婷律師
周元培律師
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李育錚律師
複代理人 張祐誠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行政庭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