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翁馨嬪
李麗美
徐淑芬
鄭衣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友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各上訴人上訴請求之金額如附表「上訴利益」欄所示,原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上訴費用」欄所示,惟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