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3號
上 訴 人 陳柏佐即柏力工程行
簡玉如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信濃水泥製品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聲明第2項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79萬7035元,應徵上訴人陳柏佐即柏力工程行第二審裁判費4萬3080 元元;上訴聲明第3項之上訴利益為287萬6470元,應徵上訴人第二審裁判費4萬4268元,未據上訴人分別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