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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2號
上  訴  人  金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諶烱爐 
被 上 訴人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吳義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查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