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56號
上 訴 人 黃山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錡鋒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將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7萬4,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