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澤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博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8萬7,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