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原 告 昊邑自辦市地重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弘庭
被 告 鄧麗琴
簡茂州
吳成樹
簡文正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朱芳純
被 告 簡寶德
兼
訴訟代理人 簡寶根
被 告 簡二郎
簡謝翠鳳
簡次帆
簡飛能
簡進財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簡銘助
被 告 林長山
兼
訴訟代理人 林長海
被 告 簡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即共有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異議),故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