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世雄即世茂企業行
視同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寘婷
林鑫雄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揚有限公司、陳朝坤即久揚工程行間請求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34,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39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