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號
原 告 林宗民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謝孟璇律師
劉怡孜律師
被 告 撼動建設有限公司(即藏經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胡子翔
吳政銘
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