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複代 理 人 王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755,49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4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