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乘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雅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騰筌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35號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萬8,9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