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祺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萬貴(即福群工程行)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判決,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依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91,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雖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宗憲